证券代码:300208 证券简称:中程退 公告编号:2025-059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人民币约3,874.97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青岛中资中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技术公司”)于近日收到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鲁0202民初10942号),现将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4年8月1日公司控股子公司高新技术公司因与青岛海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收到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民事起诉状》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7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一)受理机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二)诉讼当事人:
原告:青岛海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中资中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三)法院判决:
1、青岛中资中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
付青岛海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款6,147,549.30 元及利息(以6,147,549.30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青岛中资中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海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金及占有使用费共计12,962,612.52元;
3、驳回青岛海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498元,由青岛海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0,776元,由青岛中资中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7,722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三、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4年8月7日、2024年9月18日、2024年12月23日、2025年3月11日、2025年4月8日、2025年4月14日、2025年6月9日、2025年6月17日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关于印尼子公司重大诉讼及前期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关于印尼子公司重大诉讼暨被申请破产清算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关于印尼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关于印尼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及前期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关于新加坡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及前期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50)、《关于印尼子公司重大诉讼暨被申请破产清算进展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1)。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有新进展的详见本公告附件二:《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统计表》,其他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无最新进展。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表》。除《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表》所列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民事判决书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将严格按照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7月10日
附件一: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表
序号 | 基本情况 | 收到应诉通知书时间 | 受理法院 | 涉案金额 (万元) | 诉讼请求 |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 判决或裁定日期和结果 |
1 | 天津成科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2025/6/24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140.05 | 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货款共计人民币1150642.24元;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共计人民币249828.40元(性能验收款利息按照被告逾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5年5月10日为149148.80元,质保金利息按照被告逾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5年5月10日为100679.60元);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 | 一审审理中。 | / |
2 | 范建乐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 2025/6/26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40.58 |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投资差额损失405232.00元、佣金损失121.57元、印花税损失405.23元(人民币);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请求金额共计405758.80元。 | 一审审理中。 | / |
3 | 杭州山立净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2025/6/26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12.25 |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138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8735.09元(2023年10月31日至2025年5月10日以欠款113800.00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其后利息按上述计算方法计算至款清之日),以上暂合计122535.0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一审审理中。 | / |
4 | PT Cakra Gemilang Sukses(“CGS”)、PT Nusa Cipta Konstruksi(“NCK”)诉PT Transon Bumindo Resources(“TBR”)债务偿还义务诉讼案 | 2025/6/30 | 雅加达商事法院 | 868.6 | 1.完全批准由CGS针对TBR提出的债务偿还义务(PKPU)申请;2.宣告TBR进入“临时延缓债务偿还义务”(PKPU-S)状态,为期最长45天,自本裁定宣读之日起计算;3.任命并指定一位监督法官,来自雅加达中区商事法院的法官团队,以监督该“临时PKPU”程序的执行。4.任命CGS指定的Andi Syahril Silitonga,Leonardo Priko Simanjuntak,Louis Jauhari Fransisko Sitinjak为该案件的管理人;5.宣布对管理人的报酬金额将在其完成职责后另行确定;6.将本次申请中的所有费用由TBR承担。 | 一审审理中。 | / |
5 | 张书林诉公司、辽宁久乐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山海源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 2025/7/2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120.08 | 公司为被告一;辽宁久乐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二;青岛山海源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三;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三在2018年7月21日至2022年2月28日存在形式劳动关系,与被告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请求判令被告三、被告一连带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劳动报酬402898.26元;3.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二在2022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1日期间存在形式劳动关系,与被告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4.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一连带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劳动报酬312334.45元。5.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一连带向原告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46867.68元,(具体计算方式为:12822.29/21.5*53周*1.5天*1年*(200%-100%)=46867.68元);6.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一连带向原告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5327.79元,(具体计算方式为:12822.29/21.75*13天*(300%-100%)=15327.79元);7. | 一审审理中。 | / |
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一连带向原告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1日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1790.61元,(具体计算方式为:12822.29/21.75*10天*(300%-100%)=11790.61元);8.请求判令合并原告在被告二与被告三的工作年限,统一认定为原告与被告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年限,并据此判令被告三、被告二、被告一连带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3867.48元;9.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一连带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差额245748.36元;10.请求判令被告连带承担原告维权费12000(包含律师费1万元,差旅费2000元);11.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
6 | 湖南湘投金天新材料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2025/7/9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0.86 |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共计人民币8412.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10月27日起至所欠货款全部偿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8412.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暂以2024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2025年5月21日止,期间的利息为人民币147.90元。 | 一审审理中。 | / |
合计金额 | 1182.42 | / | / | / |
附件二:
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统计表
序号 | 基本情况 | 涉诉时间 | 受理法院 | 涉案金额 (万元) | 诉讼请求 |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
1 | 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PT.Artabumi Sentra Industri/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2023/9/5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655.6 | 1.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印尼苏拉威西莫罗瓦利高炉冶炼厂 2+7.5MW 余热电 站(1#、2#机组)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印尼苏拉威西莫罗瓦利高炉冶炼厂 2+7.5MW 余热 电站(3#、4#机组)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2.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共计 514.053314 万元;3.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延迟付款的利息共计141.550299 万元(其中延迟付款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6年7月25日起计算至 2019年8月19日(共 1120 天)为685685.52,元,按照一年期 LPR 从2019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23年7月10日(共1420天)为719817.47元,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利息直至全部工程款项清偿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等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 | 一审判决: 一、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PT Artabumi Sentra Industri 签订的《印尼苏拉威西莫罗瓦力高炉冶炼厂2*7.MW余热电站(1#、2#机组)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印尼苏拉威西莫罗瓦利高炉冶炼厂2*7.5MW余热电站(3#、4#机组)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自2024年9月2日解除。二、PT Artabumi Sentra Industri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5140533.41元。三、PT Artabumi Sentra Industri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以2980928.3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间同期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25.2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
率计算。四、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PT Artabumi Sentra Industri 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47784元、公告费600元,由PT Artabumi Sentra Industri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 ||||||
2 | 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2024/9/14 | 北京仲裁委员会 | 365.24 | 1.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货款本金3548614.76元;2.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返还补充协议表1中序号1-4项旧电缆合计9780米;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依据法释【2020】第十八条被申请人违约行为发生时(2023年4月5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并上浮50%计算,自2024年4月6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还清全部货款本金时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暂计算至申请仲裁之日为33709元;4.裁决被申请人制度本案的仲裁费、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4500元、律师费60600元。 | 一审裁决: 1.支付货款3,548,614.76元;2.支付暂计算至2024年6月10日的逾期付款损失22,137.52元,并以3,548,614.76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自2024年6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3.支付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4,500元和律师费 60,600元;4.本案仲裁费101,284.17元(含仲裁员报酬66,991.67 元、机构费用34,292.5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由被申请人承担81,027.34元。 |
3 | 江苏欧美钢结构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2024/11/29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138.89 |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人民币1388873.4元,并自起诉之日按照1年期LPR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一审判决:1.驳回原告江苏欧美钢结构幕墙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 17300 元,由原告江苏欧美钢结构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