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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程:关于印尼子公司重大诉讼暨被申请破产清算进展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17

证券代码:300208 证券简称:*ST中程 公告编号:2025-051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尼子公司重大诉讼暨被申请破产清算进展及

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2、公司印尼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3、涉案金额:PT.Sentral Indotama Energi(以下简称“SIE”或者“破产申请人”)认为自2022年9月26日《矿渣处理委托合同》签署时起至2024年7月19日其已履行合同义务,依据其已完成的工作,其对公司全资子公司PT.Transon Bumindo Resources(以下简称“TBR”或者“破产被申请人”)拥有已到期且可催收的应收债权,金额共计Rp118,628,978,905.30印尼盾(根据2025年3月11日汇率计算约合人民币5,231.54万元),其据此对TBR发起破产申请诉讼;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根据本次判决,驳回破产申请人SIE的全部请求。鉴于SIE是否上诉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印尼子公司TBR于2024年12月19日收到印度尼西亚西雅加达地区法院出具的《法庭传票》及《起诉状》,因矿渣处置委托合同纠纷,SIE向印度尼西亚西雅加达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5年4月14日,公司获悉印尼西雅加达地区法院已做出关于本案的一审判决,因TBR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SIE的起诉。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印尼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及前期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23)。2025年3月7日公司收到印度尼西亚雅加达中区地方法院商事法庭邮寄的《法庭传票》及SIE的《破产申请书》,SIE针对上述矿渣处置委托合同纠纷事项通过印度尼西亚雅加达中区地方法院商事法庭对TBR发起破产申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印尼子公司重大诉讼暨被申请破产清算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

2025年6月16日,公司取得印度尼西亚雅加达中区地方法院商事法庭做出的关于本案的一审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印度尼西亚雅加达中区地方法院商事法庭做出一审判决的主要判决结果如下:

1、驳回破产申请人SIE的全部请求。

2、向破产申请人SIE收取案件费用,金额为3,930,000印尼盾(叁佰玖拾叁万印尼盾整)(约人民币1,731.56元)。

三、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4年8月7日、2024年9月18日、2024年12月23日、2025年3月11日、2025年4月8日、2025年4月14日、2025年6月9日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关于印尼子公司重大诉讼及前期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关于印尼子公司重大诉讼暨被申请破产清算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关于印尼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关于印尼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及前期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关于新加坡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及前期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50)。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有新进展的详见本公告附件:《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统计表》,其他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无最新进展。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根据本次判决,驳回破产申请人SIE的全部请求。鉴于SIE是否上诉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6月17日

附件:

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统计表

序号基本情况涉诉时间受理法院涉案金额 (万元)诉讼请求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1劳务派遣员工范凯诉辽宁久乐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2025/4/1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95.95被申请人1为辽宁久乐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2为青岛中程。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1与申请人在2019年10月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1、被申请人2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赔偿金182326.87元(2019年10月3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共5年4月,计算式为16575.17*5.5个月*2);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1、被申请人2向申请人支付不续签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16575.17元(计算式为16575.17*1个月);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1、被申请人2向申请人支付休息日加班费600516元(2019年10月3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累计休息日加班394天,计算式为16575.17/21.75天*394天*2倍);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1、被申请人2向申请人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96021.67元(2019年10月3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累计法定节假日42天,计算式为16575.17元/21.75天*42天*3倍);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1、被申请人2向申请人支付年休假加班工资差额64014.5元(2019年10月3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累计42天,计算式为16575.17元/21.75天*42天*2倍)。双方于2025/6/6达成和解,签订调解笔录,公司于2025/6/11收到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调解书。
2员工王淑红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25/3/19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33.81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和解协议》中约定的解除劳 动合同经济补偿、未休年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共计 338081.21 元;2.请求诉讼费10元由被告承担。公司于2025/6/16收到法院一审判决: 1.被告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淑红《和解协议》中剩余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未休年休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款项共计338081.21元;2.案件受理费10元由公司承担。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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