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提升舆情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商业信誉及投资者权益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报刊、电视、网络(含自媒体)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已存在或可能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已经影响投资者决策,导致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第三条 舆情信息分类:
(一)重大舆情:传播范围广、严重损害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已造成或可能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或股价剧烈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除重大舆情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职责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同应对的原则,确保舆情监测、评估、处置和引导工作的有效性。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由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子公司负责人。工作组是公司舆情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统筹协调舆情应对工作。
第六条 工作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舆情应对工作的启动与终止;
(二)评估舆情影响范围及潜在风险,制定并审批应对方案;
(三)协调内外部资源,组织对外信息发布及媒体沟通;
(四)指导与监管部门、投资者及公众的沟通工作;
(五)监督舆情处置效果并组织复盘总结。
第七条 公司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舆情信息的日常监测、采集与分析,通过技术手段跟踪舆情动态及股价波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作为舆情联络人,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监测与信息上报工作;
(二)在日常经营中发现可能引发舆情的问题时,第一时间向工作组报告;
(三)执行工作组下达的舆情处置指令,确保信息传递的及时性与准确性。
第九条 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未公开信息。
第三章 舆情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保持高度敏感性,发现舆情后立即启动应急机制;
(二)协同联动:强化跨部门协作,确保内部信息共享与行动一致;
(三)主动沟通:通过官方渠道及时回应,消除公众疑虑,避免信息真空;
(四)依法合规: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舆情报告流程:
(一)知悉舆情后,相关责任人员须在当日内向工作组副组长报告;
(二)副组长初步研判后,立即向工作组组长汇报;若属重大舆情,同步向监管部门报备。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由工作组副组长牵头处置,制定针对性措施并报组长备案。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工作组召开紧急会议,部署应对方案;
(二)迅速核查事实真相,通过官网、公告等渠道发布权威信息;
(三)主动与媒体沟通,避免不实信息扩散;
(四)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投资者热线、互动易平台等渠道解答疑问;
(五)对恶意传播虚假信息的媒体或个人,依法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六)事后复盘分析,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及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违反本制度规定,存在迟报、瞒报、谎报或泄露未公开信息等行为,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人、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因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外部媒体或传播公司等机构或个人编造、传播不实信息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若与法律法规冲突,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