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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宇药业: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7
证券代码:300199证券简称:翰宇药业公告编号:2023-107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2023年12月12日,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翰宇药业”)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如下: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7日(周三)下午15:30

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澜高新园区观盛四路7号翰宇创新产业大楼会议室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曾少贵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239,524,6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11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36,572,6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784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2,951,9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34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人,代表股份3,049,9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6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98,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人,代表股份2,951,9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34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36,881,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967%;反对2,642,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0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3541%;反对2,642,6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64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36,881,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967%;反对2,642,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0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3541%;反对2,642,6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64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36,881,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967%;反对2,642,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0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3541%;反对2,642,6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64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236,881,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967%;反对2,642,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0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3541%;反对2,642,6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64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全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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