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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宇药业: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0
证券代码:300199证券简称:翰宇药业公告编号:2025-026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2025年4月24日,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翰宇药业”)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如下: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0日(周二)下午15:30

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澜高新园区观盛四路7号翰宇创新产业大楼会议室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曾少贵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7人,代表股份191,696,514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03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83,941,2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25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1人,代表股份7,755,2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8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3人,代表股份7,774,7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9,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1人,代表股份7,755,2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8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有审议议案均采用累积投票制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89,786,5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37%;反对1,888,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50%;弃权2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同意5,864,8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344%;反对1,888,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4.2865%;弃权2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1%。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189,764,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19%;反对1,909,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59%;弃权2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同意5,842,3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1450%;反对1,909,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553%;弃权2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7%。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189,764,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19%;反对1,909,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59%;弃权2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

同意5,842,3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1450%;反对1,909,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553%;弃权2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7%。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同意189,753,4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64%;反对1,908,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54%;弃权3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同意5,831,7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87%;反对1,908,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424%;弃权3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89%。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89,418,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16%;反对2,242,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97%;弃权3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

同意5,496,6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6987%;反对2,242,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396%;弃权3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17%。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87,180,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442%;反对4,479,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68%;弃权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

同意3,258,7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9148%;反对4,479,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158%;弃权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95%。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87,17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406%;反对4,480,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75%;弃权4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同意3,251,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272%;反对4,480,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339%;弃权4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89%。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措施的议案》;同意189,557,5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42%;反对2,088,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93%;弃权5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5%。

同意5,635,8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4890%;反对2,088,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576%;弃权5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3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全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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