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2025年2月28日,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翰宇药业”)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如下: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3月17日(周一)下午15:30
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澜高新园区观盛四路7号翰宇创新产业大楼会议室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曾少贵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99人,代表股份191,588,2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9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83,469,4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72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94人,代表股份8,118,8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9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96人,代表股份8,196,9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7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94人,代表股份8,118,8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9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有审议议案均采用累积投票制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187,120,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680%;反对4,158,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04%;弃权309,55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29,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950%;反对4,158,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286%;弃权309,55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64%。
2、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其提供保证措施的议案》;同意189,828,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17%;反对1,538,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29%;弃权221,15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37,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5364%;反对1,538,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657%;弃权221,15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8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全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