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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宇药业:关于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翰宇药业”)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13,876,149.69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578,640,785.42元。

鉴于公司2023年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负,且考虑到公司近期的资金需求情况和目前的盈利水平,为了提高财务的稳健性,满足公司流动资金的需求,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健康发展需要,从公司实际出发,2023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及公司经营实际情况。

《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需提交至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

2023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13,876,149.69元,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鉴于母公司当期可分配利润为负,且考虑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故202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以保障公司的未来发展规划,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稳定、长效的回报。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经审核,《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是结合公司2023年度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备查文件

1、《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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