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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农科技: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7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健全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决策程序和机制,提高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未来三年内,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情况下,制定本规划。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以母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为依据。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以及公司现金流满足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如果公司下一年度没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则在进行本年度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年度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如果公司下一年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则在进行本年度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年度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实施以下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年度实际盈利、资金供需等综合情况制订利润分配预案。

2、董事会提出和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4、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60日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7、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作出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不含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

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五、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并由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六、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七、本规划的生效及执行

本规划的执行、决策等程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

本规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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