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或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离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董事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法律法规及本制度另有规定外,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辞任生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规定。
第五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或公司要求的其他合理期间内,向董事会或者公司指定的其他人员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生效或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结束后三年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职而导致履行承诺的前提条件变动的,应继续履行。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公司要求及时提供其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况,并配合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继续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本人持股承诺。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公司应制订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进行申辩并申请复核,并与公司协商处理。双方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