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津贴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薪酬和津贴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工作积极性,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与管理,保证公司董事能够更好地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同时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方案。第二条本方案所指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组成人员,涉及津贴的董事岗位具体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非独立董事,指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第三条制定本方案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据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的原则,参照同行业公司董事薪酬与津贴标准;
(五)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津贴标准及支付方式
第四条公司向董事会组成人员支付一定金额的津贴。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人民币70,000元(税后);
(二)非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人民币48,000元(税前)。第五条上述津贴,根据董事岗位特殊性给予补贴,同时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
董事领取的其他工作岗位薪酬参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及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非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执行本津贴方案时如与其所在单位薪酬管理制度发生矛盾时,结合实际情况,按其自愿放弃部分津贴执行。
第六条上述津贴自董事经股东会批准任职当月起开始发放。
董事因辞职或离任,公司按照其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津贴数额予以发放。董事自愿放弃享受或领取津贴的,自提出申请后次月起停止向其发放相关董事津贴。第七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勤勉诚信的原则,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和违反《公司章程》及制度,不得无故缺席董事会和其他应出席的有关会议,努力提高公司的管理经营水平和监管水平,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第八条公司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的,董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扣减、停止津贴发放的处分议案,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附则第九条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条本方案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关于董事相关津贴方案和制度同时废止。第十一条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订而产生本制度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