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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4月29日
通裕重工: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济南冶科所、新园热电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15

证券代码:300185 证券简称:通裕重工 公告编号:2025-072债券代码:123149 债券简称:通裕转债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济南冶科所、新园热电提供担保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以下担保合同:

(1)公司于2025年8月14日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济南分行”)出具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济南市冶金科学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冶科所”)在招商银行济南分行办理的融资业务提供3,000万元担保。(2)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禹城支行”)于2025年8月14日签署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内贸易融资担保保证合同》,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山东省禹城市新园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园热电”)在邮储银行禹城支行办理的融资业务提供1,000万元担保。(3)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德州分行”)于2025年8月13日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新园热电在华夏银行德州分行办理的融资业务提供3,000万元担保。(4)公司与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禹城支行(以下简称“齐鲁银行禹城支行”)于2025年8月14日签署的《齐鲁银行综合授信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新园热电在齐鲁银行禹城支行办理的融资业务提供10,000万元担保。

公司已于2025年4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70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并就公司为子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并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了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70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并就公司为子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议案》,授权

公司董事长或财务总监决定公司为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融资业务提供新增担保的总额度为33亿元(额度循环使用),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总监签署相关各项法律文件,授权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本次公司为济南冶科所在招商银行济南分行、为新园热电在邮储银行禹城支行、华夏银行德州分行、齐鲁银行禹城支行办理融资提供的担保均属于上述担保额度范围。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总监决定公司为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融资业务提供新增担保的总额度为33亿元(额度循环使用),其中为济南冶科所新增担保额度为6亿元,为新园热电新增担保额度为6亿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亿元

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方持股比例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本次担保前已用担保额度本次担保额度本次担保后已用担保额度剩余可用担保额度已审议的担保额度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是否关联担保
通裕重工济南冶科所间接持股100%73.44%0.60.30.95.168.74%
通裕重工新园热电90%67.14%0.21.41.64.468.74%

本次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一)济南市冶金科学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2、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工业园(圣井张家村济王公路北)

3、法定代表人:廖茂

4、注册资本:3,600万元人民币

5、成立日期:1991年4月29日

6、经营范围:普通货运;研究、制造、自销:硬质合金制品、金属陶瓷刀片(不含铸锻);进出口业务。

7、与公司关系:系公司间接持股的全资子公司。

8、资信情况:经信用中国等途径查询,济南冶科所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3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108,880.40101,113.00
负债总额79,959.8178,083.23
其中:银行贷款20,020.9022,367.38
流动负债59,741.0155,569.48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净资产28,920.5923,029.76
资产负债率73.44%77.22%
项目2025年1-3月2024年度
营业收入17,717.1440,160.12
利润总额-1,003.98-4,125.63
净利润-942.82-3,762.21

注:上表中为济南冶科所合并报表财务数据。2025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山东省禹城市新园热电有限公司

1、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住所: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法定代表人:石爱军

4、注册资本:壹亿叁仟玖佰陆拾叁万叁仟零伍拾元整

5、成立日期:2001年7月27日

6、经营范围:电力生产、工业民用供热,压缩空气(不含危险化学品)管道输送,硬质合金制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

7、与公司关系:系公司持股90%的控股子公司,禹城市众益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益投资”)持股10%。

8、资信情况:经信用中国等途径查询,新园热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项目

项目2025年3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128,882.11131,239.49
负债总额86,533.2090,273.48
其中:银行贷款34,568.2129,622.51
流动负债49,884.8458,505.21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净资产42,348.9140,966.01
资产负债率67.14%68.79%
项目2025年1-3月2024年度
营业收入16,878.1852,075.04
利润总额1,764.741,503.38
净利润1,382.901,040.19

注:2025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济南冶科所在招商银行济南分行提供的担保

1、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4、保证责任期间: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5、生效条件:于保证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名章并加盖保证人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二)公司为新园热电在邮储银行禹城支行提供的担保

1、担保的债权数额:人民币1,000万元。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1)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及其它费用、税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交易费用、汇率损失、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费、差旅费等,但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要求必须债权人承担的费用除外)以及因债务人/被担保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应付费用。(2) 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其它款项。(3)保证人在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4)保证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利率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或费用增加的,保证人对增加部分承担担保责任。(5)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应当由保证人承担的费用除外。

4、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生效条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三)公司为新园热电在华夏银行德州分行提供的担保

1、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人民币3,000万元。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4、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1)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

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2)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5、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四)公司为新园热电在齐鲁银行禹城支行提供的担保

1、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10,000万元。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2)基于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担保财产保管费、査询费、公证费、保险费、提存费、实现债权及担保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等)。

4、保证期间:(1)对于贷款,保证期间分笔计算,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笔贷款到期后三年止。(2)对于保函,保证期间分笔计算,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权人依据保函对外支付约定金额后三年止。(3)对于信用证,保证期间分笔计算,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权人对外支付信用证款项后三年止。(4)对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期间按单张银行承兑汇票分别计算,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单张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后三年止。(5)对于主合同项下其他单笔债务,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三年止。

5、生效条件:经保证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经债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为济南冶科所在招商银行济南分行、为新园热电在邮储银行禹城支

行、华夏银行德州分行、齐鲁银行禹城支行办理融资提供的担保是为了保障上述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公司上述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并非失信被执行人,具备良好的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济南冶科所未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新园热电系公司持股90%的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众益投资因资产规模较小,不具备金融机构要求的资质,因此不进行同比例担保。为保障公司利益,由被担保方新园热电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总监决定公司为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融资业务提供新增担保的总额度为33亿元(额度循环使用),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总监签署相关各项法律文件。截止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25.32亿元,公司为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余额为11.81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17.20%。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形,亦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为招商银行济南分行出具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2、公司与邮储银行禹城支行签署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内贸易融资担保保证合同》;

3、公司与华夏银行德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4、公司与齐鲁银行禹城支行签署的《齐鲁银行综合授信最高额保证合同》;

5、公司与新园热电签署的《反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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