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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富龙: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证券代码:300171 证券简称:东富龙 公告编号:2025-014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特别是中小股东)、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将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充分听取、考虑公司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和中小股东的诉求,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以及公司未来盈利和现金流的预测情况每三年制定或修订一次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外部经营环境、投资规划或长期发展需要发生变化,确实需要调整现行利润分配政策的;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确有必要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其他情形。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由董事会进行认真研究和论证并审议,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形式审议通过。”

四、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条件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现金分红应优先于股票股利。

(四)利润分配期间

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和特别利润分配。

(五)现金分红条件

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除非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否则公司每年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

(六)股票分红条件

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因素,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

配利润。

(七)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形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30%。

(八)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若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五、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制订各期利润分配方案;

2、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如有)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5、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保障信息沟通渠道畅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或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董事会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7、监事会应对董事会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六、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或不一致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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