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3 证券简称:ST先锋 公告编号:2025-042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暨停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将于2025年5月30日(星期五)开市起停牌1天,并于2025年6月3日(星期二)开市起复牌。
2.公司股票将自2025年6月3日开市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先锋”变更为“先锋新材”;股票代码仍为“300163”;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不变,仍为20%。
一、股票的种类、简称、股票代码、涨跌幅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及停复牌安排
1.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 股票简称:由“ST先锋”变更为“先锋新材”
3. 股票代码:300163
4. 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5年6月3日
5. 公司股票停复牌起始日:自2025年5月30日开市起停牌1天,将于2025年6月3日开市起复牌,复牌后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6. 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为20%
二、公司前期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年审会计师出具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为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保留意见。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第六项,“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24年5月6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公司股票简称由“先锋新材”变更为“ST先
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2024-032)。
三、公司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一)公司涉及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已消除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部分非标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审核报告》显示,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中与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涉及事项的影响已消除;出具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为保留意见,同时出具的《关于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显示,公司2023年度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尚未消除,2023年度持续经营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已经消除。
(二)公司不存在其他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经自查,公司不存在需要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也不存在需要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具体如下:
1、对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9.4条规定,公司不存在需要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序号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9.4条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关情形 | 公司情况 | 是否需要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
1 | (一)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 否 |
2 | (二)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 公司目前不存在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形 | 否 |
3 | (三)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均能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 否 |
4 |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2025年4月28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5)0101504号) | 否 |
5 | (五)向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 | 公司不存在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 否 |
6 | (六)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 否 |
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 合伙)出具的《关于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部分非标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审核报告》《2024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中与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涉及事项的影响已消除,2024年度审计报告未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 ||
7 | (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第10.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 公司目前不存在本项规定的情形 | 否 |
8 | (八)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的公司,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3000万元,但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研发投入占累计营业收入比例超过15%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研发投入金额超过3亿元的除外 |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合并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为负值,公司不存在本项规定的情形 | 否 |
9 | (九)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其他情形 | 公司目前不存在本项规定的情形 | 否 |
2、对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0.2.1条、10.3.1条、10.4.1条、10.5.1条规定,公司不存在需要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序号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相关情形 | 公司情况 | 是否需要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
1 | 10.2.1条(一)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200万股 | 公司目前不存在本项规定的情形 | 否 |
2 | 10.2.1条(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 公司目前不存在本项规定的情形 | 否 |
3 | 10.2.1条(三)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 | 公司目前不存在本项规定的情形 | 否 |
4 | 10.2.1条(四)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东人数均少于400人 | 公司目前不存在本项规定的情形 | 否 |
5 | 10.3.1条(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关于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的专项核查报告》,公司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为24,076.34 | 否 |
万元
万元 | |||
6 | 10.3.1条(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48,401.28万元 | 否 |
7 | 10.3.1条(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为保留意见 | 否 |
8 | 10.3.1条(四)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关于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的专项核查报告》,公司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为24,076.34万元,不存在追溯重述的情形 | 否 |
9 | 10.3.1条(五)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 公司目前不存在本项规定的情形 | 否 |
10 | 10.4.1条(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 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 | 否 |
11 | 10.4.1条(二)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 | 2025年4月29日,公司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公司全体董事签署了保证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书面确认意见 | 否 |
12 | 10.4.1条(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 | 公司目前不存在本项规定的情形 | 否 |
13 | 10.4.1条(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 | 公司目前不存在本项规定的情形 | 否 |
14 | 10.4.1条(五)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余额达到2亿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以上,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 | 公司目前不存在本项规定的情形 | 否 |
15 | 10.4.1条(六)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2025年4月28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5)0101504号) | 否 |
16 | 10.4.1条(七)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 | 公司目前不存在本项规定的情形 | 否 |
17 | 10.4.1条(八)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 公司目前不存在本项规定的情形 | 否 |
18 | 10.4.1条(九)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 公司目前不存在本项规定的情形 | 否 |
19 | 10.5.1条(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 公司目前不存在本项规定的情形 | 否 |
20 | 10.5.1条(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 公司目前不存在本项规定的情形 | 否 |
(三)公司满足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10条规定,“上市公司认为其出现的第9.4条规定的相应情形已消除的,应当及时公告,同时说明是否将向本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公司拟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应当在披露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申请。......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正值或者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性已消除,向本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年审计报告等文件。”
公司符合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且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议案》,遂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目前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四、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