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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光电:关于作废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8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合计655.742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1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左剑铭先生已回避表决。

同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且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2024年1月31日至2024年2月9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4年2月1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4年2月26日,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三

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2024年2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左剑铭先生已回避表决,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4年9月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左剑铭先生已回避表决,监事会对相关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5年4月2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相关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之“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的规定:“(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辞退等原因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鉴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36人已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51.06万股作废处理。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2024年触发值年度营业收入14.4亿元,目标值年度营业收入18亿”。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4年公司年度营业收入为1,252,559,311.26元。鉴于公司2024年业绩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要求,公司将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第一个归属期对应不得归属的404.682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处理。

综上,公司本次合计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655.742万股。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和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36人已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处理;鉴于公司2024年业绩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要求,公司将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第一个归属期对应不得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处理。本次合计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655.742万股。公司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相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认为: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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