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及日期
(1)2023年10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17号”)。本公司对解释17号中“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2)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明确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金的会计处理,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在确认预计负债的同时,将相关金额计入营业成本,并根据流动性列示预计负债。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2、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除上述
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对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了比较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分别调增2023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营业成本5,625,593.63元、2,993,818.22元,调减销售费用5,625,593.63元、2,993,818.22元。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具备必要性与合理性,且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净资产、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