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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数控: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30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出具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陈吉红、田茂胜、万欣、陈程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3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陈吉红、田茂胜、万欣、陈程:

经查,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数控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5年4月29日,华中数控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其中披露 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5536.62万元,公司未按规定披露 2024年度业绩预告。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陈吉红作为公司董事长、田茂胜作为公司总裁、万欣作为公司财务总监、陈程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陈吉红、田茂胜、万欣、陈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并对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严格按照湖北证监局的要求充分吸

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强化执行,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出现,持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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