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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强股份:秀强股份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31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8月30日(星期一)下午14:0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1年8月30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大道28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21年8月23日(星期一)。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冯鑫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18,890,0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39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1,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51%。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18,921,8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3955%,其中中小股东(或委托代理人)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22,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00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8,898,6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94%;反对2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05%;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2719%;反对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696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2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8,898,6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94%;反对2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2719%;反对2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72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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