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指标,反应公司经营情况及企业成长性。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设置为: 2019-2021年公司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1,000万元、12,000万元、13,000万元。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秀强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将其部分房屋租赁给公司控股股东宿迁市新星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南京秀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用于开展业务项目经营场所,有利于公司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提升公司整体收益;
2、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交易价格公允合理,遵循了市场化原则和公允性原则,上市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未受损害;
3、本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秀强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将其部分房屋租赁给南京秀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
四、关于变更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用途的独立董事意见
1、本次变更超募资金项目“江苏秀强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用于建设“智能厨电玻璃”项目,是经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认真审议,综合考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和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的基础上提出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经营成本,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要求和全体股东利益。
2、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变更超募资金用途用于新建“智能厨电玻璃”项目,并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佰恒 徐莉 邢俊霞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