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各种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内的各项担保均已按照《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应法律程序。 二、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认为: 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切实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我们同意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等有关规定,我们对《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进行了认真地审阅,认为: 公司募集资金 2017 年度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于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经认真审阅《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公司内部控制相关文件,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认为: 1、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并在经营活动中得到较好的执行,能够预防风险,保证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健康稳定的运行。 2、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 五、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杭州全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自有资金人民币 10,000 万元向杭州全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人教育”)增资,主要为解决全人教育资本规模和业务发展不匹配的问题,有利于提升全人教育的综合实力,满足其未来经营发展的需求,对公司的教育产业战略布局和业务开展有积极的影响。 公司本次增资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人民币 10,000 万元向全人教育增资。 六、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杭州全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授信额度担保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为全人教育提供授信额度的担保,有助于解决全人教育的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全人教育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 2、公司提供的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 2018 年度对全人教育提供授信额度内的担保。 七、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江苏童梦幼儿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提供授信额度担保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江苏童梦幼儿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授信额度内的借款提供持股比例 65.27%相应的担保,有助于解决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 2、公司提供的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 2018 年度对江苏童梦幼儿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授信额度内的借款提供持股比例 65.27%相应的担保。 八、关于 2018 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围绕公司业务进行,是为规避公司产品出口结汇及外币贷款、内保外贷中的汇率波动的风险,充分利用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功能,为生产经营及外币贷款提供稳定的汇率预期,而非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远期外汇交易; 2、本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 2018 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九、关于 2018 年度使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为实现公司部分闲置资金的收益最佳,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短期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符合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会造成公司资金压力,也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并能够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相关内控制度健全,能有效防范风险。 我们同意公司 2018 年度使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十、关于聘任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聘任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认为: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为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服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十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二、关于杭州全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2017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周崇明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独立意见 我们查阅了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和《盈利补偿协议》等协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杭州全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2017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专项审核报告》【天衡专字(2018)00469号】,对上述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进行了核查。 我们认为:2017 年度全人教育实现的实际净利润低于业绩承诺水平,较业绩承诺少 1,333.21 万元。周崇明应严格按《盈利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条款对上市公司进行股份补偿,周崇明应补偿的股份为 4,807,577 股,同时返还应补偿的股份对应的 2015 年度、2016 年度现金分红 342,539.90 元。 我们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回购及注销应补偿的股份 4,807,577 股并同时返还应补偿的股份对应的 2015 年度、2016 年度现金分红 342,539.90 元。 独立董事:吴秋璟 石新勇 邢俊霞 2018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