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4月9日(星期一)上午9:00,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18年4月8日—2018年4月9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8日15:00至2018年4月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大道 28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18年4月2日(星期一)。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卢秀强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11,091,6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0429%。其中中小投资者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246,0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43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苏州盛丰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60%股权并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11,091,6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46,05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11,091,6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46,0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