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及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17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本次发行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及预案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上述两项议案提交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的承诺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了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聘任高迎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经审阅《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我们认为: 1、本次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高迎女士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知识,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聘任高迎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七、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高迎女士担任公司董事,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 1、高迎女士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高迎女士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宿迁市华夏文化博物馆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宿迁市华夏文化博物馆有限公司”的议案》,我们认为: 1、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1,500 万元在江苏省宿迁市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宿迁市华夏文化博物馆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核准登记名称为准),系为传播传统孝善文化,展示中华民族的孝道演变历史,弘扬孝道在社会教化当中的作用,是公司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项目的实施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2、本次项目的实施与公司现有教育产业相互呼应,有利于提升公司良好社会形象。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1,500 万元在江苏省宿迁市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宿迁市华夏文化博物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吴秋璟 石新勇 邢俊霞 2017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