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17 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 补措施的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2017 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做出以下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宿迁市新星投资有限公司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亦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监会该等规定时,宿迁市新星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宿迁市新星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宿迁市新星投资有限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4、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宿迁市新星投资有限公司同意按照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宿迁市新星投资有限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卢秀强、陆秀珍、卢相杞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4、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自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则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需签署并认真履行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特此公告。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