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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强股份: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5-25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2017 年 5 月 12 日,公司第一大股东宿迁市新星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44,427,51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16%)提请公司董事会将 2017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一并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了上述提议。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5、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5月24日(星期三)上午9:00,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17年5月23日--2017年5月24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24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23日15:00至2017年5月2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大道 28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17 年 5 月 17 日(星期三)。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卢秀强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99,032,9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0256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2,5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54%。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99,065,4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031%,其中中小投资者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94,4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58%。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9,065,4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4,440 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关于<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9,065,4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4,440 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关于<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9,065,4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4,440 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关于 201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9,065,4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4,440 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9,065,4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4,440 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9,065,4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4,440 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7、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9,050,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表决权的99.9951%;反对0股;弃权14,740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9,700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4.3922%;反对0股;弃权14,740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5.6078%。 8、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度使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9,065,4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4,440 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9、审议通过《关于聘任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9,050,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表决权的99.9951%;反对0股;弃权14,740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9,700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4.3922%;反对0股;弃权14,740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5.6078%。 10、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9,038,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表决权的99.9909%;反对27,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表决权的0.0091%;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7,300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71.2622%;反对27,140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28.7378%;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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