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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锦动力: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3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新锦动力 公告编号:2025-041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5年5月23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2,29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290.00万股,以上合计4,580.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72,548.8257万股的6.31%。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61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61元/股。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人数:第一类限制性股票32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32人。

鉴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5年5月23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6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2名激励对象授予2,290.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1.6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2名激励对象授予2,29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一)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价格: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为1.61元/股。

(四)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共计33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确定。

(五)本激励拟授予权益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不超过5,737.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2,548.8257万股的

7.91%。其中首次授予4,59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6.33%;预留1,147.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58%,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

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2,868.7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3.9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50.00%。其中首次授予2,295.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3.16%;预留573.7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79%,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额的20.00%。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868.7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3.9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50.00%。其中首次授予2,295.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3.16%;预留573.7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79%,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额的20.00%。

(六)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序号姓名职务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拟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1吴文浩董事、副总经理25.000.87%0.03%
序号姓名职务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拟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2杨永董事100.003.49%0.14%
3刘会增副总经理100.003.49%0.14%
4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30人)2,070.0072.16%2.85%
5预留授予部分合计573.7520.00%0.79%
合计2,868.75100.00%3.95%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序号姓名职务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拟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1吴文浩董事、副总经理25.000.87%0.03%
2杨永董事100.003.49%0.14%
3刘会增副总经理100.003.49%0.14%
4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30人)2,070.0072.16%2.85%
5预留授予部分合计573.7520.00%0.79%
合计2,868.75100.00%3.9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

(4)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5)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七)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归属期和解除限售安排/归属安排情况: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亦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相应权益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相应权益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

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①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①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①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日将根据最新规定相应调整。

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及各期归属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相应权益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第二个归属期自相应权益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亦不得递延至下期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八)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归属条件:

解除限售/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分批次解除限售/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取消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5—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归属条件之一,首次及预留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归属安排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归属期2025年营业收入较2024年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个解除限售/归属期2026年营业收入较2024年增长率不低于20%,或者2025年、2026年营业收入均值较2024年增长率不低于15%。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的“营业收入”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2025、2026年营业收入均值=(2025年营业收入+2026年营业收入)/2。

(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的业绩预测和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

(4)预留部分拟于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

若公司未达到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并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对应考核当期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应对各子公司下达包含利润相关的考核指标,并严格执行。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届时依据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一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100%0%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

若激励对象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办理解除限售/归属事宜;若激励对象前一年度个

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该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并注销;对应考核当期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部分,不得递延至下期;对应当期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能归属的部分,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下期。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5年3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5年3月14日,公司披露了《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赵丹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5年4月1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三)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24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内通过邮件或书面反映情况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5年3月28日,公司披露了《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

014)。

(四)2025年4月1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16)。

(五)2025年5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截至首次授予日的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鉴于首次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被取消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3人调整为32人,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2,295.00万股调整为2,290.00万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3人调整为32人,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2,295.00万股调整为2,290.00万股;预留部分数量由1,147.50万股调整为1,145.00万股,其中,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573.75万股调整为572.50万股,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573.75万股调整为572.50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内容一致。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对截至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一)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5月23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1.6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2名激励对象授予2,290.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1.6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2名激励对象授予2,29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监事会对本次首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确定的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确定2025年5月23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6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2名激励对象授予2,290.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1.6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2名激励对象授予2,29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五、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5年5月23日。

(二)首次授予数量:合计4,580.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72,548.8257万股的6.31%。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2,29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290.00万股。

(三)首次授予人数:合计32人。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32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32人。

(四)首次授予价格:1.61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1、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序号姓名职务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拟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占首次授予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1吴文浩董事、副总经理25.000.87%0.03%
2杨永董事100.003.49%0.14%
3刘会增副总经理100.003.49%0.14%
4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29人)2,065.0072.14%2.85%
5预留授予部分合计572.5020.00%0.79%
合计2,862.50100.00%3.9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

(4)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5)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序号姓名职务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拟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占首次授予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1吴文浩董事、副总经理25.000.87%0.03%
2杨永董事100.003.49%0.14%
3刘会增副总经理100.003.49%0.14%
4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29人)2,065.0072.14%2.85%
5预留授予部分合计572.5020.00%0.79%
合计2,862.50100.00%3.9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

(4)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5)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截至首次授予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但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三)截至首次授予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5月23日,以1.6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32名激励对象授予2,290.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1.6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32名激励对象授予2,29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七、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未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自查,在上述期间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八、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价值的计算方法及参数合理性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基于首次授予日当天标的股票的收盘价与授予价格的差价确定,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进行分期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价值的计算方法及参数合理性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测算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3.63元/股(公司首次授予日收盘价为2025年5月23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可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9.8338%、25.5527%(分别采用深证综指近12个月、24个月历史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采用公司最近1年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授予限制性股票,则2025-2027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授予权益类型首次授予权益数量(万股)预计摊销的总费用(万元)2025年 (万元)2026年 (万元)2027年 (万元)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2,290.004,625.802,107.632,064.26453.91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290.004,732.652,148.632,114.67469.36
合计4,580.009,358.454,256.264,178.93923.26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骨干员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法律意见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和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事项、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二、备查文件

1、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首次授予日)》;

4、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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