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新锦动力 公告编号:2025-013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邢台惠锦新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及接受实控人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债务重组背景概述
为进一步降低债务成本并有效履行和解约定,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锦动力”)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设立邢台惠锦新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惠锦新机”),引进资金支持,以承接北京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关村母基金”)对公司的债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3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
近日,公司收到中关村母基金及惠锦新机共同出具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中关村母基金已于2025年3月25日(转让日)将对公司所享有的转让日之后的剩余全部债权以及与该债权相关的担保权利转让给惠锦新机。
为切实维护相关方权益,公司与惠锦新机拟在上述债权转移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并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在原债务金额2.59亿元的基础上,惠锦新机对公司的债务金额减免至1.82亿元,降低利率的同时延长还款时间,并同意分期付款,对公司的债务偿付进一步放宽了条件。2025年3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邢台惠锦新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的议案》,同意该和解事项。同日,公司与惠锦新机完成《执行和解协议》的签署,公司全资子公司恒泰艾普集团制造有限公司为公司债务提供相关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本次债务和解获得债务减免属于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情形,可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2025年3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接受实控人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王莉斐、王潇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为确保和解协议项下债权的实现,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丽萍女士及其配偶,为此项债权提供无偿担保,其中李丽萍女士继续以其持有新锦动力47,732,700股的股票为公司对惠锦新机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鉴于担保方李丽萍及其配偶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担保。接受实控人无偿担保属于公司单方受益行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债务重组对方的基本情况
1、名称:邢台惠锦新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MAEB5BWH26
3、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河北省宁晋县宁辛路36号
5、注册资本:18,200万元人民币
6、执行事务合伙人:河北惠尔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总部管理;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企业(限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自主开展法律法规未禁止、未限制的经营活动)
8、合伙人信息:
名称 | 出资金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河北惠尔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6,000 | 32.9670% |
上海诚挚投资有限公司 | 10,000 | 54.9451% |
河北蕴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200 | 12.0879% |
9、最近一年财务主要财务数据:
鉴于交易对方专为本次交易而设立且成立时间不足一年,惠锦新机尚未出具报表。执行事务合伙人河北惠尔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 |
总资产 | 83,246.86 |
净资产 | 43,091.63 |
营业收入 | 145,825.71 |
净利润 | 6,015.21 |
三、其他协议签署方
(一)恒泰艾普集团制造有限公司
1、名称:恒泰艾普集团制造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MAC361DY81
3、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裕翔街165号未来科技城科研楼501号
5、注册资本:22,000万元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气体压缩机械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车、压力容器、撬装)(以上经营范围属单一项目的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主要股东: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9、最近一年财务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 |
总资产 | 4,295.66 |
净资产 | 3,364.93 |
营业收入 | 0 |
净利润 | -56.07 |
(二)李丽萍及其配偶
李丽萍女士,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4,521,4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41%;李丽萍女士配偶,无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日,硕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王潇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为136,186,5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8.77%。
上述协议其他签署方,主要系为本项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
四、债务重组方案
为了迅速解决本案纠纷,各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定还款计划如下:
(一)各方一致确认:自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双方同意以18,200万元为债务本金,按年利率10%计算利息,公司方应于2028年3月25日前偿还所有债务本金及利息。
(二)新锦动力应当严格按照以下还款时间向惠锦新机足额支付款项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新锦动力于每三个月月末25日前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利率向惠锦新机支付当期利息,本协议签订后的第一期利息支付时间为2025年6月25日前,第二期支付时间为2025年9月25日前,以此类推。
(2)2025年7月30日前,新锦动力向惠锦新机偿还3,000万元本金(如中关村母基金于2025年7月30日前有分红款分给惠锦新机,该分红款冲抵新锦动力的还款本金金额)。
(3)2026年3月30日前,新锦动力向惠锦新机偿还2,000万元本金(如中关村母基金于2025年8月1日至2026年3月30日期间有分红款分给惠锦新机,该分红款冲抵新锦动力的还款本金金额);
(4)本协议签订满3年之日即2028年3月25日前(如中关村母基金于2026年3月31日至2028年3月25日期间有分红款分给惠锦新机,该分红款冲抵新锦动力的还款本金金额),新锦动力向惠锦新机支付剩余债务本金和未付利息。期间新锦动力有权提前清偿部分本金,提前偿还的本金不再计算利息。
五、《执行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邢台惠锦新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丙方:恒泰艾普集团制造有限公司丁方:李丽萍及其配偶
(一)关于债权债务金额
各方一致确认:自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双方同意以18,200万元(大写:
壹亿捌仟贰佰万元)为债务本金,按年利率10%计算利息,乙方应于2028年3月25日前偿还所有债务本金及利息。
(二)关于还款顺序及还款计划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于每三个月月末25日前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利率向甲方支付当期利息,本协议签订后的第一期利息支付时间为2025年6月25日前,第二期支付时间为2025年9月25日前,以此类推。
(2)2025年7月30日前,乙方向甲方偿还3,000万元本金(如母基金于2025年7月30日前有分红款分给甲方,该分红款冲抵乙方的还款本金金额);乙方还款后甲方要配合乙方解除对丙方不动产的抵押,并解除廊坊新赛浦装备有限公司股权质押。
(3)2026年3月30日前,乙方向甲方偿还2,000万元本金(如母基金于2025年8月1日至2026年3月30日期间有分红款分给甲方,该分红款冲抵乙方的还款本金金额);
(4)本协议签订满3年之日即2028年3月25日前(如母基金于2026年3月31日至2028年3月25日期间有分红款分给甲方,该分红款冲抵乙方的还款本金金额),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债务本金和未付利息。期间乙方有权提前清偿部分本金,提前偿还的本金不再计算利息。
(5)鉴于甲方出资参与乙方债务重组事项,延长乙方偿还债务期限,乙方承担甲方参与债务重组产生的法律服务费用16万元。
(6)如在执行案件中,仍有执行费、评估费等司法机关收费或者第三方收费,均由乙方承担并支付相关费用。
(四)关于责任
甲方依据《债权转让协议》向中关村母基金支付债权转让价款后,如因《债权转让协议》解除、无效、被撤销等任何原因导致甲方未能成功受让债权(即:
甲方未能成功变更为(2021)京01执212号和(2022)京01执204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的,乙方自愿负责偿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债权转让价款。
如因《债权转让协议》解除、无效、被撤销等任何原因导致甲方最终未能成功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甲方向乙方发出债务履行通知书之日起,乙方即负有向甲方偿还全部债权转让款的义务,且应在通知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偿还债务,每迟延支付一日,乙方应按照甲方已实际支付债权转让价款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关于担保
1、丙方提供持有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装备制造产业园,机械路南侧、建华大街西侧、和谐街东侧、东破路以北的不动产(冀(2023)栾城区不动产权第00127704号)给甲方,为乙方对甲方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甲方、丙方另行签署《抵押合同》,丙方须在本协议书签署后十日内为甲方办理抵押登记。
2、丁方对乙方的上述债务承担个人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其中丁方李丽萍继续以其持有新锦动力47,732,700股的股票为乙方对甲方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六、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李丽萍女士及其配偶本次为公司提供担保不收取担保费用且无需公司提供反担保措施,因此,本次关联交易不涉及关联定价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2025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李丽萍女士及其配偶除为本公司提供无偿担保外,未与本公司发生任何关联交易。
八、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接受实控人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接受关联担保事项,是基于公司发展现状的考虑,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实现债务化解、降低债务成本,确保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向关联人输送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九、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执行和解协议》的签署,将进一步降低公司债务成本,不仅为公司现有的债务问题争取到了更为有利的偿付时间和条件,而且化解了公司的短期偿债压力,有助于减轻公司的法律风险和诉讼成本。同时,进一步降低公司经营风险,确保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
本次债务重组对公司的债务进行了减免,可增加公司收益,并将增加公司净资产,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的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结果为准。
本次关联担保,关联方不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也无需公司提供任何反担保,属于公司单方面受益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鉴于公司尚存在多项逾期债务,本次执行和解在执行中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十、备查文件
1、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邢台惠锦新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