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2025年6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权益,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行为,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行为,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遵循的原则:确保选聘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研;
(六)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八)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的职责:
(一)按规定向审计委员会报送近年来企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二)按规定向审计委员会报送审计业务选聘文件;
(三)认真履行《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责任,及时、完整地提供与审计业务相关的会计报表及资料,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必要的审计工作条件;
(四)公司财务负责人对企业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 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
(一)按照公司要求如实提供能够证明本单位资质情况的资料证件,如上年度财务决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业注册会计师人员证明等;
(二)认真履行《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的事项,按期完成审计工作。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权限为: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三章 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第九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专业团队;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公司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指公司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以邀请投标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但不限于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
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10年。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参与选聘过程。
第五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第十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审计事项的具体要求,提出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审计业务应聘书上报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为1年,自公司每次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次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止,可以续聘。
第十三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并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一经中标,在中标有效期内,针对同一个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不再重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审计机构
进行续聘。中标有效期为10年。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会之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可以评价意见代替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完成审计项目,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它会计师事务所。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委托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报告进行检查、验收、认定,符合要求后,支付审计费用。
第六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需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原则上,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十个工作日前,向青岛证监局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和调查记录等。
上述改聘议案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
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七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违反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责令解聘已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的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企业财务审计工作。
(一)未按规定将财务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参照本制度履行有关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