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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维通信: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15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

第三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必须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使用公司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需备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割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境内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公司需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额度及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如需)。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如有)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若超过额度,应根据本制度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具体包括即期/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互换掉期业务、外汇期权、利率互换掉期业务。若需增加新品种,应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条 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1、资金管理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2、内审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第十一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资金管理部应至少每月一次进行外汇资产、负债和未来现金流的数据预测或更新,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2、资金管理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考虑外汇资产、负债和未来现金流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3、资金管理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4、资金管理部应于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外汇套期保值报表,报送财务总监。外汇套期保值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外汇币种、金额、交割日期、盈亏情况。

5、内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资金管理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资金管理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出应对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给相关机构及人员。

第十六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亏损或潜亏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0%且绝对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应立即向董事长和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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