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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维通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15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应当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根据审核意见执行。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应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以规定方式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相应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定机构,董事会授权并通过董事会秘书履行这一责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除授权人依法披露信息外,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指引》等有关规定,其他任何个人无权对外披露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或者董事会得知相关信息难以保密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立即按照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涉及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条款适用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程序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公司存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可以披露扣除股份支付影响后的净利润。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时间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本公司称总经理,下同)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涉及公司因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在获悉相关信息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影响股价的重大信息。

第三节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临时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有关董事审阅;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编制的定期报告,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保证定期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起草,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管理人与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由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连带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相关临时报告的及时披露。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是本部门或公司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主管部门及信息披露的执行机构,负责统一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相关资料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按本制度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应勤勉尽责,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员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两人以上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子公司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当日)向公司经理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经理必须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和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四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公司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士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人”)。报告人应负责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二条 公司采取适当的方式对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重大信息报告事务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四十三条 报告人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应按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九条 报告人报告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方式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提供重大信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认为需要书面报告的,报告人应当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十条 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五十一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节 监管部门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

第五十二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时应当及时予以内部报告或通报。

第五十三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监管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敦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四章 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

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第五十五条 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以及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十)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相关机构和人员;

(十一)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人员;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五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递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五十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各方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第六十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六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六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部。证券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证券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确认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确认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证券部核实无误后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后归档,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登记、报备义务。第六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执行。

第六十五条 对于在公司内部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内部罚款;

(四)降职降薪;

(五)解除劳动关系。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

第六十七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以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

第六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七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七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在第一时间将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审核,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审批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当签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七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七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七十九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等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 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和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八十条 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公司可以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但不应早于前款的第一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十一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等,如涉及应披露内容的,事先应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的信息披露。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在征求董事会秘书意见后提交董事长审阅或董事长授权后签发。

第八十二条 除股东会决议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各部门或公司各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上或内刊上不得刊登包含公司未经披露的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内容,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及时制止。

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专门负责投资者群体(包括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接洽工作。公司须保持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的畅通、配备必要的上网设备,并有专人负责投资者或有关媒体的接待工作。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经理、公司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洽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适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由董事会办公室为主导做会见安排。对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内容应特别谨慎,并保证不会选择性地公开一般或背景资料以外的事项。公司向各类媒体提供信息资料的内容不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内容。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经理、公司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应公开评论证券服务机构的分析报告和预测。对于证券服务机构定期或不定期送达公司的分析报告并要求给予意见的,必须予以拒绝。对报告中载有不正确资料,而该资料已为公众所知悉或不属于应披露的信息的,公司应与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沟通说明。

第八十六条 公司须密切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以及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道及有关市场传闻。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授权人员、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时,应遵守相关监管规则,避免提供任何涉及到公司未曾发布的应披露的信息。

若向来访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或媒体选择性地披露了未曾公开的应披露的信息,则公司应立即将此信息对公众公开。

第八十八条 公司对外界传言或谣言概不评论。但如果重要的应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公司对此应发布公告,保证将正确的公司信息传递给公众。

第六章 档案管理和保密措施

第八十九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管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设置专人管理档案,负责收集、归档和保存公司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记录文档。前述归档文件和资料至少保管十年。第九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尚未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按保密要求,避免不相关人员接触或向不相关人员扩散,确保不发生任何形式泄露。其中,董事长、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经理(本公司称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亦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应当依法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

第九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如实回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有关信息披露问题的问询,并配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检查、调查。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下属公司负责人对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者处罚的,公司有权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批评、警告、通报、降职、降薪或扣发其应得奖金、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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