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首页 > 最新公告 > 返回前页

信维通信: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26

证券代码:300136 证券简称:信维通信 公告编号:2025-027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6月26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6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6日09:15-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丰路2号特发信息港A栋北区2楼会议室。

4.会议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彭浩先生

6.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并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公告已于2025年6月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7.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许玉祥律师、钟学武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29人,代表股份257,240,7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078%(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15,100,031股,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88,503,7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9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26人,代表股份68,736,9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67%。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28人,代表股份68,737,1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6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26人,代表股份68,736,9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67%。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993,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53%;反对1,18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90%;弃权6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490,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860%;反对1,18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78%;弃权6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2%。

本议案获得通过。议案2.00《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844,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73%;反对1,2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2%;弃权17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341,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689%;反对1,2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08%;弃权17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3%。

本议案获得通过。议案3.00《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873,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83%;反对1,19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51%;弃权17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369,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102%;反对1,19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07%;弃权17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1%。

本议案获得通过。议案4.00《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857,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22%;反对1,2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1%;弃权16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353,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874%;反对1,2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04%;弃权16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2%。

本议案获得通过。议案5.00《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748,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99%;反对1,341,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16%;弃权1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244,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289%;反对1,341,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22%;弃权1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0%。

本议案获得通过。议案6.00《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785,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44%;反对1,300,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56%;弃权15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282,3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835%;反对1,300,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20%;弃权15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5%。

本议案获得通过。议案7.00《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862,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43%;反对1,196,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52%;弃权18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359,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953%;反对1,196,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09%;弃权18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8%。

本议案获得通过。议案8.00《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848,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88%;反对1,222,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53%;弃权16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345,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47%;反对1,222,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89%;弃权16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4%。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许玉祥律师、钟学武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

股市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