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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保荐机构编号 | Z2677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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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012-
情况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
主要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保利广场E座20楼 |
法定代表人 | 江禹 |
联系人 | 杨俊浩、汪怡 |
联系电话 | 021-38966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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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012-
情况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300133.SZ |
注册资本 | 1,901,073,701元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华策中心1号楼401室 |
主要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华策中心1号楼401室 |
法定代表人 | 赵依芳 |
实际控制人 | 赵依芳、傅梅城 |
联系人 | 张思拓 |
联系电话 | 0571-87553075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1年4月12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5月7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21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28日披露 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6日披露 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25日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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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工作内容 |
1、尽职推荐工作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持续督导期间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后,再报交易所公告。 |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2年4月15日、2023年4月23日、2024年4月12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 |
项目 | 工作内容 |
情况。 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2年4月15日、2023年4月23日、2024年4月12日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干部等人员进行了3次现场培训。 | |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 |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711,090,673.44元,经调整后,本次募集资金均投资于“影视剧制作项目”。公司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使用完毕,募集资金账户亦于2022年内全部注销。 |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主要通过事前或事后审阅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相关会议文件的形式,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 |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2021年6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华策影视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经天健会计师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保荐机构对华策影视实施该事项无异议。 2021年6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调整募集资金金额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华策影视本次调整募集资金金额及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系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及各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经过审慎研究后进行的合理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 |
项目 | 工作内容 |
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华策影视调整募集资金金额及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无异议。 2021年8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为员工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认为:上市公司本次为员工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且上市公司为此事项制定了《员工购房购车借款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需求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为员工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华策影视本次关于为员工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异议。 2021年11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华策影视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2021年12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认为:上市公司本次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交易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华策影视本次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2023年4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保荐机构对华策影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2023年12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预计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华策影视本次预计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综上所述,华泰联合证券对华策影视预计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2021年6月、2022年1月、2022年4月、2023年4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对发行人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事项无异议。 2022年4月、2023年4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对发行人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事项无异议。 |
项目 | 工作内容 |
2022年4月、2023年4月、2024年4月,保荐机构发行人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策影视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华策影视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023年12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发表独立意见,对发行人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无异议。 2022年4月、2023年4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21年度、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专项核查报告,认为:华策影视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监管协议,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华策影视在2021年度、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 |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
(9)其他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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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2022年1月,华泰联合证券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柳柏桦先生因个人工作变动,不再负责华策影视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华泰联合证券委派汪怡女士接替柳柏桦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2023年9月,华泰联合证券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裘捷先生因个人工作变动,不再负责华策影视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华泰联合证券委派杨俊浩先生接替裘捷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
2、其他重大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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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V"KWXYZ%&[\WX45LM]^7812CRS'TU-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_"KLMNO`abcdeCfghij-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k"KLMNOlmnopqdeCfghij-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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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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