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经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的人数多于1人,应采取累积投票制。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注意,除董事会已公告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之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距股东会召开10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候选人提案。
第八条 当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第九条 采取累积投票制时,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逐项进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一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1/2。
第十三条 2名或2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四条 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第十五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十六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若股东会的选举出现本实施细则未列出的情况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则按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股东形成的意见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