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派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管理,提高子公司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证股东的法律权利,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股份公司《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为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中所述子公司。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派人员是指:由股份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监事,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份公司选派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以及由股份公司管理的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第四条 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为股份公司指定的股权代表人,全权代表股份公司参与子公司的重大决策和各项管理,并按照子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子公司董事职责。第五条 委派到子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子公司董事会领导下主持子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委派人员选任方式第六条 股份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实行委派制,其任职按各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委派到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各子公司章程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同时,应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专业技术知识、企业管理经验和财务管理等专业知识。第八条 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从股份公司在职人员中产生。如因工作需要也可向社会招聘,但需先聘为股份公司员工后方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下属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派管理制度可派往子公司。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程序:
(一)股份公司按出资比例或协议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子公司的经营情况需要,向股份公司董事长推荐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最终委派人选由股份公司董事长决定;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以公司名义办理正式推荐公文;
(四)子公司对股份公司委派的董、监事,按照子公司的《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选举或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由子公司董事会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聘任。
第十条 委派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的《章程》规定执行。股份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人员按程序进行调整。
第三章 委派人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 被委派到子公司的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履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股份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股份公司发展战略、股份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的贯彻实施;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股份公司在子公司的利益;
(六)对列入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的审议事项,事先与股份公司沟通,重大事项应事先经股份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股份公司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
(七)承担股份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股份公司委派的董事在任职子公司的董事会上对有关议题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应先征求股份公司董事会的意见。
第十三条 股份公司委派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进入子公司后,其在股份公司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下属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派管理制度的劳动关系不变,其薪酬及社会保险由任职子公司缴纳,薪酬水平按股份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