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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川技术: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2025年4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规范运作的需要,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确保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的程序及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及其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事项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定义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

第四条 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公司业绩以及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

第二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的审议与披露第五条 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更正会计差错,由财务部门负责事项研究、草拟有关方案、文件以及与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沟通,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监局等监管部门的咨询沟通工作,按有关程序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贯彻实施。

第六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分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和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由财务部门拟定变更申请报告。

第八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日期不得晚于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日期。

第九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

(二)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50%。

第十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应当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说明(如适用)等。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除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外,还应当公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政策变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意见;需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变更会计估计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变更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

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

(一)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

(二)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50%。

第十二条 公司会计差错的更正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被责令改正;

(二)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更正后财务信息的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范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十五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未按有关文件和《公司章程》、本制度要求履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等审批程序,也未按《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如出现相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本制度所规定的会计差错,应当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相关更正公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

(二)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 (三)更正后经审计年度财务报表和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 如果更正后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加强调事项段、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应当同时披露审计意见全文。 如果公司对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但不能及时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公司应就此更正事项及时刊登“提示性公告”,并应当

在该临时公告公布之日起45天内披露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更正后的年度报告。

(四)更正后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第十七条 本制度第十四条所指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包括三种情况:

(一)若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期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 (二)若公司仅对本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更正后的本年度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 (三)若公司对上一会计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尚未公开披露,应披露更正后的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

第十八条 更正后的财务报表中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数据应以黑体字显示。

第十九条 如果公司对三年以前年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更正事项对最近三年财务报告没有影响,可以不披露相关年度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第三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定期报告,是指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日后尚未披露的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后,定期报告现有披露数据与假定不变更会计政策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差额的绝对值除以假定不变更会计政策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绝对值; (三)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变更会计估计后,定期报告现有披露数据与假定不变更会计估计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差额的绝对值除以

假定不变更会计估计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绝对值;

(四)所有者权益,是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五)净利润,是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六)会计政策变更日,是指变更以后的会计政策开始启用的日期;

(七)会计估计变更日,是指变更以后的会计估计方法开始启用的日期;

(八)财务信息,是指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编制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所含的财务信息,包括财务报表及定期报告中的其他财务信息;

(九)财务报表,是指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编制的财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附注。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执行前公司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内容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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