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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川技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具有约束力。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具有约束力。
2第五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第五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3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权利。 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权利。公司不得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
……
4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5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删除
6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其他重要事项公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要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其他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3)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其他重要事项公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要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其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
(4)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5)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6)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7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8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9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
10第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第十六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1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和陈述理由,并予以披露。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和陈述理由,并予以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12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 (七)公司的董事、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13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
14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时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
15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公司董事长确认,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的筹划和进展情况。第三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的筹划和进展情况。
16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删除
17第三十五条 募集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删除
18第三十七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第三十四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19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20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作为定期报告的具体牵头部门; (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定期报告签署书面审核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作为定期报告编制及披露的牵头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定期报告签署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21第四十一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草拟公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实施披露; (二)涉及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或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先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临时公告内容应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三十八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草拟公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实施披露; (二)涉及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或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先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临时公告内容应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2第四十二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和披露程序:第三十九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后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 (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获得相关信息,对达到披露标准的信息,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要求,草拟拟披露的信息文件,并根据需要提交相关业务对接部门对披露内容进行核查,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审查。临时公告经董事长审定后对外披露;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 (三)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后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 (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获得相关信息,对达到披露标准的信息,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要求,草拟拟披露的信息文件,并根据需要提交相关业务对接部门对披露内容进行核查,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整体审核。临时公告经董事长审定后对外披露;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 (三)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23第四十四条 公司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第四十一条 公司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
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董事会秘书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如涉及需要向监管部门回复的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
24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5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 (一)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其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 (一)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其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26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说明重大财务事项,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
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27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 (四)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 (四)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
28第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营管理层的责任: …… (三)经营管理层应责成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相关情况发生,部门负责人应在事发当日报告总裁。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营管理层的责任: …… (三)经营管理层应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关注信息披露相关线索,如有相关情况发生,部门负责人应在事发当日报告总裁。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29第五十三条 董事的责任: …… (六)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第五十条 董事的责任: …… (六)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30第五十四条 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监事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删除
31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内部保密、报告和披露等事项。删除
32第五十八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重大事件知情人。第五十三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重大事件知情人。
33第五十九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事项的具体范围包括:公司及分、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其他重大事项、第五十四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事项的具体范围包括: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其他重大事项、重大风险
重大风险情形、重大变更和其他事项等内容及前述事项的持续变更进程、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时要求提供的资料信息。 (一)重要会议,包括: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交易事项,包括: ……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情形、重大变更和其他事项等内容及前述事项的持续变更进程、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时要求提供的资料信息。 第五十五条 需要履行报告义务的重要会议,包括: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五十六条 需要履行报告义务的交易事项,包括: ……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事项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上述事项中,发生第(3)、(4)项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 (三)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 (四)以下关联交易,必须在发生之前报告: (1)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 ①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②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③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④代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2)向关联人提供担保; (3)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4)委托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五)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 第五十七条 需要履行报告义务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一)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 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及委托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必须在发生之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中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四)代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第五十八条 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 第五十九条 需要履行报告义务的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 (三)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七)其他重大事件: …… (7)回购股份; (8)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9)股权激励; (10)公司减资、吸收合并、分立、申请破产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八)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四)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六十条 需要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他重大事件,包括: …… (七)回购上市公司股份; (八)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九)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十)公司及子公司发生减资、吸收合并、分立、申请破产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第六十一条 需要履行报告义务的重大风险事项,包括: (一)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四)、(五)、(七)、(九)、(十一)-(十五)、(十九)、(二十一)、(二十六)-(二十八)项涉及的重大风险事项; (二)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四)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五)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六)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七)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八)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第六十二条 需要履行报告义务的重大变更事项,包括: (一)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三)、(六)、(八)、(二十二)-(二十四)项涉及的重大变更事项; (二)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三)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六)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七)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4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35第六十七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删除
36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呈报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第七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呈报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37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先经董事会秘书批准,然后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先经董事会秘书批准,然后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8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删除
39第七十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删除
40第七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七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由于与第(一)至(十)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对所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对所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41第八十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删除
42第八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删除
43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配偶在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配偶在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44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删除
45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46第九十条 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第八十九条 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47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48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9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50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亲属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删除
51第九十五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第九十三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52第九十六条 由于公司的各部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及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九十四条 由于公司的各部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总裁及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53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
54第一百零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一百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此外,根据新《公司法》将全文“股东大会”表述调整为“股东会”。修订后,制度条款序号依次进行调整,涉及条款之间相互引用的,亦做相应变更。本次修订后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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