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波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要求,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上市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核查如下:
一、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前后,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净利润及每股收益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度/2024年末 | |
交易前 | 交易后(备考数)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19,212.65 | 18,041.00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47 | 0.33 |
如上表所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略有减少,上市公司2024年度的每股收益将由本次交易前的0.47元/股变为0.33元/股,存在一定幅度摊薄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应对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的回报能力,公司已制定了相关措施,具体如下:
(1)加快完成对标的公司的整合,增强综合竞争优势和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将在保证对标的公司控制力及其经营稳定性的前提下,加快对标的公司采购、销售、财务、信息系统及日常经营管理进行全面梳理、整合,帮助标的公司尽快实现预期效益,持续提升标的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优势,稳步推进并实施公司发展战略,提升公司经营效率,扩大市场规模,进一步提升市场份额及品牌影响力,进而推动上市公司业绩的稳步增长。
(2)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上市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日常经营管理运作规范,具备完善、高效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运行机制,设置了与上市公司经营相适应的、独立高效的组织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岗位职责,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明确、相互协同。上市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合理、运行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衡、运作良好,形成了一套合理、完整、有效的公司治理与经营管理框架。
上市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守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为上市公司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3)保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加强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通过制订《公司章程》和股东回报规划,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保障公司股东获得有利的分红回报。
(4)严格执行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为充分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海南聚芯、王传华、武凤云、阳谷泽阳、阳谷霖阳约定了业绩承诺及对应的补偿安排。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及对应的补偿安排,有助于降低对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摊薄影响,公司将严格执行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三、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为确保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果上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上市公司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为确保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已制定填补回报的措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要求,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志斌 徐柏青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