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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4日
东方日升: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3

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25-044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2日、2025年5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115,000万元,其中向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784,000万元,向资产负债率为70%(含)以下的全资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331,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同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预计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68,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同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东方日升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

2025年5月22日,公司与浙江越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秀融租”)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宁海日升能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海日升”)和越秀融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2,498.10万元。公司累计为宁海日升提供有效的担

保额度为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宁海日升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2,498.1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0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宁海日升能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4年5月4日

3、注册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七星北路161号11幢1层(自主申报)

4、法定代表人:王煜

5、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6、一般项目: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被担保人宁海日升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宁海日升系公司全资公司。

8、宁海日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宁海日升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2025-3-31(未经审计)2024-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330,332,082.33334,448,856.37
负债总额247,365,097.16253,274,394.32
净资产82,966,985.1781,174,462.05
财务指标2025年1-3月(未经审计)2024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8,717,160.1634,213,098.15
利润总额1,865,726.79-8,648,934.43
净利润1,792,523.12-5,219,929.49

三、合同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2日,公司与越秀融租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越保第202504011778号)(以下简称“本合同”),为宁海日升和越秀融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合同编号为:越租第202504011778号)(以下简称“主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2,498.10万元。本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甲方:浙江越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债务人:宁海日升能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租赁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费、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统称“被担保债权”)。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甲方采取诉讼、仲裁、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为避免歧义,甲方因准备、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协议或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用以及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6、担保期间:

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的,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发生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甲方向承租人主张主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加速到期(即要求承租人立即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保证期间则自甲方主张全部未付租金加速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5年5月23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度(含本次担

保)为3,176,205.10万元人民币(以2025年5月23日的汇率计算),占2024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73.70%和 276.2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实际总余额(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为926,330.76万元人民币(以2025年5月23日的汇率计算),占2024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21.50%和80.57%。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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