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照光电”或“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就《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乾照光电有限公司、厦门乾照照明有限公司、厦门乾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厦门乾泰坤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厦门乾照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乾照光电有限公司、厦门未来显示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乾芯(平潭)半导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西乾照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等。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包括:销售与收款管理流程、采购与付款管理流程、投资管理、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存货与生产管理、研发管理、人事薪金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印章证照管理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重大资产购置业务、应收账款管理、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等高风险领域。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相关证券监管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项目 | 缺陷影响 |
涉及资产、负债、净资产的错报 | 错报金额>合并报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 |
涉及收入、利润的错报 | 错报金额>合并报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 |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项目 | 缺陷影响 |
涉及资产、负债、净资产的错报 | 合并报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3%<错报金额≤合并报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 |
涉及收入、利润的错报 | 合并报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3%<错报金额≤合并报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 |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一般缺陷:
项目 | 缺陷影响 |
涉及资产、负债、净资产的错报 | 错报金额≤合并报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3% |
涉及收入、利润的错报 | 错报金额≤合并报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3% |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
标。发生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控制环境无效;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不利影响;
(3)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要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
(5)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出现以下特征的,认定为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判断标准 | 重大风险 | 重要风险 | 一般风险 |
缺陷导致的直接损失金额 | 直接损失金额>合并报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 合并报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直接损失金额≤合并报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 直接损失金额≤合并报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 |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1)公司存在重大资产被私人占用的行为;
(2)公司存在严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情况;
(3)公司存在中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普遍流失的情况;
(4)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的情况;
(5)公司出现严重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事件。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1)公司存在大额资产运用失效的行为;
(2)公司关键经营业务存在缺乏控制标准或标准失效的情况;
(3)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要的缺陷未得到整改的情况;
(4)公司出现重要的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事件;
(5)公司管理层存在重要越权行为。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二、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三、本年度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4年度,公司在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的《评价报告》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林 琳 | 王成亮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