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徐锐敏)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4年,本人作为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范要求,以及《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赋予的权力和义务,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勤勉履职,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发挥专业特长,为公司经营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现将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徐锐敏,1958年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无境外居留权。电子科技大学电磁场与微波技术专业学士、硕士及博士。现任电子科技大学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微波工程系教授,中国电子学会微波分会委员;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成都增益微波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本人已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报告期内本人是否满足独立性要求进行自查,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自查报告。经自查,本人任职符合相关规定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4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认真审议,持续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以科学、审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
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经认真审议后均投赞成票,无反对和弃权的情况。本人具体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应参会次数 | 现场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会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会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12 | 5 | 7 | 0 | 0 | 否 | 2 |
报告期内,本人未发生行使《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条款项下的特别职权的情形,即未发生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的情形;未发生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形;未发生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形。
2、出席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1)专门委员会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在2024年度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委员会名称 | 成员情况 | 召开会议次数 | 召开日期 | 会议内容 | 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
提名委员会 | 徐锐敏、吴越、谢俊 | 2 | 2024年05月22日 | 审议《关于开展上市公司合规管理专题培训的议案》 | 提名委员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委员会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勤勉尽责,一致通过了各项决议 |
2024年12月18日 | 审议《关于开展市值管理及董监高履职行为规范培训的议案》 |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报告期,本人在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上就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事项进行了讨论,并对此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3、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在2023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本人听取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计划,事前、事中、事后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进行多轮沟通,及时了解审计工作实施进展和会计师重点关注的问题,维护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4、与中小股东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并积极关注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5、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现场工作时间为20天,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充分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同时通过电话及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等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动态,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6、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为本人提供了必要的条件,能够就公司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与本人进行及时沟通,对本人要求补充的资料能够及时进行补充或解释,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了较好的协助。
三、2024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业绩指标达成考核要求,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标,归属条件成就,本人认为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年度内,公司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该激励计划的制定和授予程序均符合规定,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近年的业绩变动情况、行业发展趋势、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考核指标分为上市公司合并层面、各公司单体层面和个人层面三个层面,真正坚持了按劳分配、兼顾公平的激励原则,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具有一定挑战性。
(二)选聘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邀请招标方式选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本人认为公司已履行完毕完整的选聘程序,符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本人对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因该方案事关在职董事、独立董事本人的权益,所有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符合审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对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的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中,积极履行了相应职责。
2025年1月13日组织召开年报事前沟通会议,听取了管理层关于公司2024年度经营情况全面汇报,安排审计部对财务部编制的未审报表开展审计工作,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年报审计工作计划进行了沟通,就相关情况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了审计要求。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审阅了公司管理层编制的财务报表,就财务报表审阅的问题向财务部询问了相关情况,听取了财务部门对公司财务情况的汇报。
2025年2月20日,组织召开了年报事中沟通会议,听取了审计部关于对公司财务部编制的2024年财务报表的审计情况汇报,并与审计师沟通2024年年报相关审计的重点事宜。
2025年3月13日,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最后沟通,审阅会计师事务所拟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时,该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审计后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同意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2024年度财务报告提请董事会审议。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赋予的职责,及时跟进公司的经营情况,充分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2025年,我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有利于公司发展和维护全体股东权益的角度,继续秉持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依法依规履行独立董事相关职责,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密切关注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展,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多建设性的意见,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继续稳健经营。
独立董事:徐锐敏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