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Beijing Dehao International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出具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
德皓核字[2025]00000892号 |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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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出具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 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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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德皓核字[2025]00000892号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所接受委托,业已完成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联众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并于2025年4月27日出具了德皓审字[2025]00001349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将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情况说明如下:
我们在上述财务报表审计中,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因易联众公司近几年经常性业务的税前利润亏损,我们以易联众公司2024年度合并收入的
0.5%计算了上述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取整数),金额为279.20万元。本期重要性水平计算方法与上期一致。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内容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二)/2.未决诉讼或仲裁形成的或有事项及其财务影响”、“附注十五、其他重要事项说明”所述,易联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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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实际控制人张曦及易联众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分别于2023年11月29日、2024年5月8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立案调查的核心行为之一,即张曦在未经内部审批流程及相关决策程序的情况下以易联众公司名义作为借款人之一与债权人高彩娥签订《借款协议》(以下简称“违规共同借款事项”),导致易联众公司被诉,诉讼金额5,000万元及利息。2024年3月,一审判决易联众公司对共同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截止2024年12月31日,易联众公司基于谨慎原则对于该诉讼事项需履行偿还或代偿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6,045.45万元(含利息)。
截至审计报告日,鉴于易联众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且违规共同借款事项诉讼案件尚处于二审审理阶段,相关监管调查结论及司法判决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审计证据以准确评估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出具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2019年2月20日修订)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1、 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9日,易联众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张曦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张曦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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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2024年5月8日,易联众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易联众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上述立案调查的核心行为之一,系易联众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张曦于2021年2月在未经内部审批流程及相关决策程序的情况下以易联众公司名义作为借款人之一与债权人高彩娥签订《借款协议》。2023年11月,高彩娥对易联众公司、张曦、张华芳提起诉讼,诉讼金额5,000万元及利息。2024年3月,易联众公司收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易联众公司对共同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截至审计报告日,该诉讼事项尚处于二审审理阶段。
2、公司的会计处理和披露情况
2023年11月28日,易联众公司在《关于存在违规担保、违规借款暨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77)中对公司违规借款具体情况进行了详细披露。
2023年11月29日,易联众公司在《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78)中对原实际控制人张曦被立案调查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详细披露。
2024年3月14日、2024年4月29日,易联众公司在《关于违规事项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2024-025)中对违规事项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2024年5月8日,易联众公司在《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27)中对易联众公司被立案调查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详细披露。
截止2024年12月31日,易联众公司基于谨慎原则对于违规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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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借款诉讼考虑可能需履行偿还或代偿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6,045.45万元(含利息),并于2024年度财务报表附注十二/(二)、十五进行了详细披露。
截至审计报告日,易联众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违规共同借款事项诉讼案件尚处于二审审理阶段。
受此影响,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合理评估以上事项对易联众公司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全部影响。鉴于调查事项存在特定性,违规借款事项主要影响预计负债及信用减值损失等特定科目,尽管前述事项对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具有重大性,但不涉及易联众公司的主营业务。同时,管理层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完整披露,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合理评估相关影响,因此立案调整事项及违规借款事项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三、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程度
我们认为,上述保留意见涉及违规共同借款事项,易联众公司2024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确认预计负债6,045.45万元;2024年度利润表确认信用减值损失-163.13万元。扣除影响金额后,易联众公司盈亏性质并未发生变化。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对上述保留意见涉及立案调查事项无法合理估计对易联众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024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潜在影响。
四、保留意见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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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无法判断上述保留意见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
五、上期导致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在本期的情况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24年4月24日出具了大华审字[2024]0011003998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以下简称“上期审计报告”)。对于该报告中导致发表保留意见的事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24年4月24日出具了大华核字[2024]0011008130号关于对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导致对2023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中除以下违规担保事项影响已消除外,其他违规借款和立案调查事项仍然存在,对本年度的影响已在本专项说明中进行了说明。
2024年9月,易联众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3)京仲案字00629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张利云对易联众公司的仲裁请求,易联众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至此,违规担保事项影响已消除。
本专项说明是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的,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无关。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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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德皓核字[2025]00000892号专项说明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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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