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刘卫东)
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务,勤勉尽责,认真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公司2023年召开的相关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的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现将本人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向各位股东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刘卫东,1966年10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律师,1989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1993年开始执业于江西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现执业于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系高级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现任江西省政协委员、省新联会会长、省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委员等职务;江西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2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2023年度履职情况
(1)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公司董事会共计召开了6次会议、提议召开了1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 列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 ||||||
召开董 事会次 数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 席次数 | 委托出 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 召开股东 大会次数 | 列席股 东大会 次数 |
6 | 6 | 6 | 0 | 0 | 否 | 1 | 1 |
本人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出席了董事会所有6次会议,并列席了公司2023年召开的1次股东大会会议,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本人在召开董事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在会议上,积极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会议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报告期内本人以谨慎的态度行使了表决权,本人认为提交公司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所以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2)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人对2023年度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会议日期 | 会议届次 | 发表独立意见事项 | 意见类型 |
2023年2月17日 |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会议 | 就《关于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 同意 |
2023年4月20日 |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 就《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预计2023年度与关联方日常性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议案》《关于2023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2016年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结题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 | 同意 |
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就《关于预计2023年度与关联方日常性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就《关于预计2023年度与关联方日常性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 |||
2023年6月15日 |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 就《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 同意 |
2023年8月28日 |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 就《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关于全资子公司之间吸收合并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 同意 |
(3)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要求,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审查,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务。公司2023年度未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要求,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与外部审计机构保持密切沟通,对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计划、内部控制、定期报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务。2023年度公司召开了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
1、2023年4月18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审部门2022年工作总结及2023年工作计划》《内审部门2022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2022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预计2023年度与关联方日常性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3、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部审计部门2023年半年度工作报告》。
4、2023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4)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了解年报编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就审计关注的重点事项进行了探讨和交流;全面了解公司年报编制与年度审计情况,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定期报告、财务状况、内控控制等方面进行探讨和交流,及时了解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及年度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有序完成。
(5)保护投资者权益所作的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的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2、本人对需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提前进行了认真的查验,对涉及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设、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等事项均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必要时均发表了独立意见,积极有效的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3、本人认真学习独立董事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深交所有关文件,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积极出席公司以各种方式组织的相关培训,更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了对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能力。
(6)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重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7)其他工作情况
1、报告期内,没有对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的其他事项提出
异议;
2、报告期内,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3、报告期内,没有提议聘任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
4、报告期内,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1)2023年度,公司不存在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2)2023年度,公司不存在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事项。
(3)2023年度,公司不存在被收购情况。
(4)披露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2023年度,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相关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组织内审部门对公司2023年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自我评估,不存在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同时公司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出具了核查意见。表明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完善和运行的实际情况。
(5)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3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外部审计机构。本人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任其为公司审计机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2023年度,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事项。
(7)2023年度,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8)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2023年2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胡仁绸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23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提名胡仁绸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2023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了该议案。
本人认为胡仁绸先生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所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选举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照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其经营绩效、管理水平、业务能力等为依据考核确定并发放,能够推动高级管理人员发挥积极性,推动公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合理、合规。
(10)2023年度,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本人始终坚持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就董事会各项议案进行了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议并仔细、审慎地行使了所有表决权,对相关事项认真发表了相关意见;同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督促与考察,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度,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秉承独立公正的原则,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增强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刘卫东):____________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