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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伍股份:总经理工作细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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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规范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的行

为,确保总经理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规则。第2条 本工作规则规定了公司总经理的责任、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的职权及分工、

总经理办公会等内容。第3条 本工作规则所称总经理是指总经理本人或经合法授权以总经理名义行使

总经理职责的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4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第5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第6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1)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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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任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1)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总经理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二章 总经理的责任第7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

勉的义务。总经理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在其他任何企业任职。第8条 总经理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

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1)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2) 公司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经营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3) 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5)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

益的活动;

(6)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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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8)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机;

(9)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

金;

(10) 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11) 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12)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

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① 法律有规定;

② 公众利益有要求;

③ 总经理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9条 总经理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企业的股份(股权)

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申报。第10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应当

知道,该高级管理人员其均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直接报告:

(1) 涉及刑事诉讼、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时;

(2) 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3) 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4)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5)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6) 总经理发生变动或者无法履行职责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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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

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2) 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

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3) 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第11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

(7) 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8)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9) 有权决定以下交易(提供担保除外)事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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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

5)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

(10)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1)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12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

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13条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

生产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资产运作和盈亏情

况,并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第14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务。第15条 公司资金、资产运作及经济合同。

(1) 凡属公司对外正常的业务性的经济合同,由法人代表授权总经理或

副总经理签订。

(2) 公司的资金运用,由总经理提出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总

经理签发实施。

第四章 报告制度第16条 总经理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

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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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

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第18条 定期向董事、监事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第19条 总经理定期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

的重大问题。第20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的征集:总经理办公室提前三天向各部门征集办公会

议题,并列出议题、议程,报总经理审批后发给各副总经理、参加会议

的其他领导以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第21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指定一名

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

总经理可以邀请董事长参加会议,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各部门经理根

据总经理办公会议题及讨论情况,可列席会议,也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会议。第2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1) 董事长提出时;

(2) 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3) 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4) 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23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对总经理办公会

研究的重大问题,如有必要,应做出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发后执行。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第24条 总经理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并制定相关的绩效考核方案。第25条 总经理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绩效考核指标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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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发放。第26条 总经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根

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27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订而产生本工作规则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28条 本工作规则修改时,由总经理办公会提出修改意见,提请董事会批准。第29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第30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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