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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伍股份: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保荐人”)作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伍股份”、“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为2021年12月28日至2023年12月31日。华伍股份于2024年4月23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现出具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人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人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张剑

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赵志丹、李然
联系电话021-33388612,021-33388617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证券代码300095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420,090,164元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大道26号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聂景华

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聂景华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胡仁绸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795-620600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1年12月3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12月28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

年报披露时间2022年年报披露日:2023年4月24日 2023年年报披露日:2024年4月23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华伍股份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指定赵志丹、李然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持续督导工作。截至2023年12月31日,保荐人对华伍股份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上述期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募集资金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与公司及时沟通并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中层管理人员培训。

6、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深交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

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人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华伍股份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及实施情况,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保荐机构仍将对其募集资金使用进行持续督导。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赵志丹 李 然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张 剑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4月22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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