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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机构、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3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4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
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5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6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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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7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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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9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时间、地点、依据、方式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要约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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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10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或者名称、国籍、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11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
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12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
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13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
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14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15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
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
会江西监管局进行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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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范围内流转。 (二) 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
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
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并在证券部备案。 (三) 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副总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证券
部备案。董事会秘书可兼任证券部负责人。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17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执行,
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信息披露制度》及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并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18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证券部。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江西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19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20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21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22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23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
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 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24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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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25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26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7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28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
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29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30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31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32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9日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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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①:
报备时间:
序号 | 1 | 2 |
姓名或名称 | ||
国籍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股东代码 | ||
联系手机 | ||
通讯地址 | ||
所属单位 | ||
与上市公司关系 | ||
职务 | ||
关系人 | ||
关系类型 | ||
知情日期① | ||
知情地点 | ||
知情方式③ | ||
知情阶段④ | ||
知情内容⑤ | ||
登记人信息⑥ | ||
登记时间 |
填表人: 审批人:
备注:
①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项
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②知情日期: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
间。
③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如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道、电子邮件等。
①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业策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行政审批、公司内部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
⑤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⑥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