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之一
3、涉案金额:公司不需承担责任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系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利润的最终实际影响需以二审法院最终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未对本次诉讼计提预计负债,预计对公司2025年度净利润不产生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本次执行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4年8月26日,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深圳市朗奥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收到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24)甘0902民初6241号)、《应诉通知书》((2024)甘0902民初6241号)及《民事起诉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公司现收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甘0902民初6241号)。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1、受理机构: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2、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朗奥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广东中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二: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3、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广东中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朗奥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2)驳回原告深圳市朗奥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次判决,上市公司不存在对深圳市朗奥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诉讼、仲裁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共4起,涉及金额1,359,509.65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起诉方 | 被诉方 | 提起诉讼的受理日期/收到起诉状时间 |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 案由 | 涉诉金额(元) | 诉讼阶段 |
1 | 苏州凌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 2025/6/12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庭 | 服务合同纠纷 | 505,008.00 | 待开庭 |
2 | 朱秀君 | 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 2025/6/13 | 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劳动报酬争议 | 408,000.00 | 待仲裁 |
3 | 怀远县腾胜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 苏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 | 2025/6/19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14,255.80 | 待开庭 |
4 | 重庆国储物流有限公司 | 苏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 | 2025/6/19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对外追索债权纠纷 | 232,245.85 | 待开庭 |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民事判决书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最终实际影响需以二审法院最终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未对本次诉讼计提预计负债,预计对公司2025年度净利润不产生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1、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甘0902民初6241号)。
特此公告。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