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93 证券简称:*ST金刚 公告编号:2025-044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产业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本次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存在因触发协议约定情形而导致协议被解除、终止的风险,亦可能出现重整投资人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或及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2、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酒泉中院”)同意对公司启动预重整,不代表法院正式启动公司重整。即使启动预重整,后续进入重整程序前需要法院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进入重整程序的相关法律文书,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如果酒泉中院启动重整,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
4、如果酒泉中院启动对公司的重整,公司将依法配合酒泉中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持续经营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一、公司预重整概况
2024年7月8日,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刚光伏”)收到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酒泉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4)甘09破申1号、(2024)甘09破申1号之一),公司债权人广州旷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旷视”)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启动预
重整程序。为有效识别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酒泉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同时指定由酒泉市人民政府组建成立的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4年7月9日,临时管理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pcajxxw/index/xxwsy)发出《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2024年8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招募重整投资人事项暨公司预重整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截至2024年8月25日17时报名期限届满,临时管理人共收到19家意向重整投资人的报名资料并足额缴纳投资意向保证金。
根据《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的相关安排,结合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昊集团”)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本次重整确定由欧昊集团作为重整产业投资人。2025年6月9日,公司、临时管理人与产业投资人欧昊集团签署《重整投资协议》。
二、产业投资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工商登记信息
公司名称: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号
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张栋梁
注册资本:
95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6MA4UMDXW94
成立日期:2016年3月10日
实际控制人:
张栋梁
股权结构:
经营范围:住房租赁;财务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网络技术服务;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形象策划;咨询策划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平面设计;专业设计服务;图文设计制作;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个人商务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金属制品销售;贸易经纪;国内贸易代理;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家具零配件销售;家具销售;金属结构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企业总部管理;科技中介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充电桩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机动车充电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池销售;蓄电池租赁;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机械设备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酒类经营;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
(二)欧昊集团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
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赫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张栋梁 | 广东亨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佛山市顺德区健实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广东赫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富英喜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 广东峰泽九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63%
63% | 20% | 7% | 6% | 2.5% | 1.5% |
最近三年,欧昊集团主营业务聚焦在家居装饰装修、新能源电力、房产销售等领域。集团旗下博洛尼定位于为中国家庭提供高品质整体家装解决方案;昊居科技致力于构建全国领先的房地产全生态交易服务平台;核心主业新能源电力形成支撑全球低碳发展的“光伏+”产品及产业集群。欧昊集团致力于围绕居住生态,以“房屋(HOUSE)”为载体、以“家庭(HOME)”为核心,搭建绿色环保、智能科技的家居生态服务系统,建设节能减排、助力国家“双碳”战略的新能源产业基地,打造光储充一体化智慧绿色新能源生态,助力全球绿色可持续发展。
单位:万元
科目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 1,777,628.10 | 1,851,572.27 | 1,763,244.20 |
负债总额 | 868,534.63 | 963,213.26 | 928,238.44 |
净资产 | 909,093.47 | 888,359.01 | 835,005.76 |
科目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营业收入 | 556,862.90 | 670,435.41 | 609,729.12 |
利润总额 | -9,234.56 | 12,661.95 | 19,460.46 |
净利润 | -10,237.05 | 14,519.50 | 15,615.57 |
(三)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欧昊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欧昊集团为公司关联法人。
截至本公告日,欧昊集团持有公司股票47,498,448股,与公司股东赵晓东先生及程姝女士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欧昊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票54,016,826股,持股比例25.01%。
(四)投资的资金来源
欧昊集团参与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五)股权代持情况
根据欧昊集团提供的资料,欧昊集团与其他投资主体、金刚光伏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代持股份的情形。
三、重整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乙方: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二)重整投资安排
1、投资目的
乙方系金刚光伏现有控股股东,有意进一步通过重整投资与债权人共同努力,化解上市公司风险,提升上市公司持续发展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全体股东、债权人及员工等各方的利益。
2、投资标的
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按本协议和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由重整投资人受让金刚光伏不低于54,000,000股转增股票,且不高于81,000,000股转增股票。
3、投资方案
乙方以自身名义独立报名产业投资人,并将与其指定的财务投资人共同进行重整投资。在受让本次重整转增股票以保有对金刚光伏控股权的基础上,根据《招募公告》和本次投资安排指定由财务投资人受让部分转增股票。其中:
(1)乙方以4.96元/股的价格(该价格不低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前60个交易日金刚光伏股票交易均价9.91元/股的50%),出资金额不低于267,840,000.00元,且不高于401,760,000.00元,受让的金刚光伏转增股票数量不低于54,000,000股,且不高于81,000,000股,该部分股票与乙方控制的金刚光伏原有股份合计占重整后金刚光伏的股权比例不低于20%,且不高于25%。
(2)乙方承诺自根据重整计划取得转增股票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同时,鉴于重整后金刚光伏控制权未发生变更,乙方承诺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金刚光伏原有股份。乙方承诺其一致行动人均一同遵守前述锁定要求。
(3)各方进一步同意,经乙方和丙方协商一致,乙方有权单方指定与其受同一控制下的其他主体具体进行本次投资,承继、行使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如该指定主体经催告后未按期履行相关义务,则乙方原则上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限期内代为履行。
(4)乙方指定的财务投资人以不低于乙方的价格,受让除乙方受让股份之外的、应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股份。财务投资人自根据重整计划取得转增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具体各方将通过另行签订重整财务投资协议予以明确。
(三)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执行与确认
1、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与执行
本协议签订后,各方均应尽最大努力共同配合完成推动与重整受理,重整计划草案制作、提交、表决、批准,以及重整计划执行相关的工作,重整计划应力争在2025年12月31日之前执行完毕。
2、重整计划草案的确认
各方均理解,根据本协议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还将提交债权人和有关法院、政府机构审阅,为便于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有关单位支持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甲方可能在本协议签订后,对本协议约定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并列入重整计划草案,但除非获得乙方提前书面同意,该等调整不得与本协议的内容产生实质性差异。重整计划草案提交表决前,应经乙方就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进行书面确认,具体可由乙方在本协议中指定的联系人通过邮件等形式进行;乙方一经确认,各方均不得单方面修改重整计划草案。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交易实施安排
1、交易安排中的责任划分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原则上由丙方负责重整计划执行工作,甲方负责监督。各方同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全力配合或支持由对方负责开展的与重整计划执行相关的工作。
2、交易实施步骤
经各方确认,本协议第2条的交易安排按以下步骤和顺序执行:
(1)自金刚光伏重整受理日之日起7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书面告知重整投资人应受让的转增股票数量等信息。
(2)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7日内,乙方按本协议的规定支付全部的重整投资款。
(3)自重整投资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起,甲方和丙方将启动向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资本公积金转增手续及将转增股票过户至重整投资人指定证券账户的登记手续,争取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划转并原则上不晚于金刚光伏2025年年报披露前划转,如因乙方未配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等情况,或法院、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等外部因素,导致无法在前述期限内完成划转的,则自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顺延期限,但各方一致同意充分发挥各自作用积极协调力争早日完成划转。
(4)自乙方依据本协议和重整计划的规定被登记为重整后金刚光伏股东之日起,乙方成为金刚光伏法律上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5)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分配偿债资源,执行完毕重整计划。甲方结合重整计划实际执行情况向酒泉中院申请终结重整程序。
(6)各方一致同意将积极推进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力争重整计划于2025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但也认同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还涉及其他外部机构的支持和配合,如最终非因乙方过错导致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完成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各方同意分别由丙方和甲方向法院申请相应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和监督期限,且甲方的监督期限应当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始终保
持一致。
(7)本次重整有关交易安排,最终以经甲乙双方确认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且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重整计划未规定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五)过渡期治理及损益安排
1、自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丙方的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由丙方自行负责,甲方依法负责监督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鉴于乙方本身即为丙方的控股股东,乙方不对过渡期内的公司治理进行其他安排。
2、过渡期内,重整主体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现金类等资产)、财务、经营方面所产生的任何损益和变化,均由重整投资人承担。
3、过渡期内,重整主体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由丙方自身财产承担,乙方和部分财务投资人通过共益债融资借款(如需)等方式予以协助。
4、未来治理及经营安排
(1)重整后的金刚光伏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则进行治理,完善内部的治理结构。
(2)乙方在做好金刚光伏稳定持续经营的同时,通过资金投入、人才输出等多种形式,积极赋能金刚光伏的未来发展。
(六)重整投资款和保证金的支付
1、重整投资款
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7日内,乙方按本协议的规定支付全部的重整投资款。
2、保证金
乙方应自金刚光伏重整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支付其应支付重整投资款的10%作为本协议项下的履约保证金。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该部分保证金自动(无息)转为重整投资款的一部分,但在乙方应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支付完毕前仍具有履约保证金的性质。乙方已支付的投资意向保证金
2,000万元无需退还,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无息)。
(七)陈述、保证与承诺
各方向其他方作出的下述陈述、保证与承诺,且该等陈述、保证及承诺截至协议履行完毕之日为真实、准确、完整和不具误导性的:
1、该方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及所有相关文件的主体资格,具备与签订本协议相适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且已获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及所有相关文件所需的内外部授权或批准,代表其签订本协议的人是其有效授权代表。
2、该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1)不违反或抵触适用于该方的任何中国法律。
(2)不违反该方的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如适用)。
(3)不与以其为一方或者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已生效的合同规定的义务相冲突。
(八)违约责任
若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和承诺,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九)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
1、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本协议生效后,若法院指定甲方继续担任重整管理人的,本协议继续有效,本协议项下甲方的全部权利与义务由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承接;若法院另行指定重整管理人的,各方应尽最大努力促使重整管理人签订补充协议,承接本协议项下甲方的全部权利与义务。
2、变更
本协议生效后,对本协议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条、条款内容和附件的增加、
减少或调整等,应由各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解除
(1)各方协商一致解除协议。
(2)金刚光伏的重整申请未获法院裁定批准受理,或法院决定终结金刚光伏的预重整程序且未转入重整程序。
(3)金刚光伏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但法院另行指定甲方以外的主体作为管理人,且届时重整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确定的商业条件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并承接甲方全部权利义务的。
(4)金刚光伏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但非因各方的原因,未能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法院未能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出现执行不能,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丙方破产的。
(5)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与本协议约定出现实质性差异,且各方未能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5日内协商一致同意按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继续实施。
(6)非因各方的原因,本协议或重整计划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能获得有权机关豁免或形成有效的解决办法。
(7)本次重整投资已经确定非因可归责于本协议各方的原因或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完全无法实现目的。
四、重整投资人作出的相关承诺、履约措施、履约能力及履约保障等
(一)相关承诺
产业投资人承诺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金刚光伏原有股份。同时承诺其一致行动人均一同遵守前述锁定要求
(二)履约措施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约定,产业投资人应向公司支付的保证金金额为重整投资款的10%。在投资人各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投资款时,上述保证金将自动转化为投资款。
(三)履约保障
本协议签订后,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扣除乙方已缴纳的保证金,并另行选择重整投资人:
(1)因乙方过错,乙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支付重整投资款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且乙方经甲方催告后7日内仍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
(2)因乙方过错,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且经甲方催告之日起7日仍不支付的。
(3)本协议签订后,因乙方自身原因或乙方无正当理由退出本次重整投资或超出本协议约定额外增加投资前提。
五、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说明
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产业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为4.96元/股。重整投资人认购股份将以货币形式支付对价,并在支付全部价款后办理股票登记过户手续。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第八条“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引入重整投资人的,应当明确重整投资人相关信息及其获得的股份数量和价格,合理确定重整投资人投入资金的用途。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五十。市场参考价为重整投资协议签订日前二十、六十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规定,本次重整中,转增股份的市场参考价为本协议签订之日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9.91元/股。产业投资人认购转增股份的价格不低于该市场参考价的50%。
综上,《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股份受让价格符合法律规定、公允、合理,引入重整投资人过程中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重整投资人最终受让股份的价格、数量等以酒泉中院最终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规定内容为准。
六、本次签署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的签署是公司重整程序的必要环节,有利于推动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实施情况最终以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本次重整的投资款将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偿还公司债务及日常经营开销等必要用途。若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得以顺利推进并重整成功,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结构、化解债务危机,同时在引入重整投资人后,注入增量资金,恢复和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帮助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七、风险提示
1、本次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存在因触发协议约定情形而导致协议被解除、终止的风险,亦可能出现重整投资人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或及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2、酒泉中院同意对公司启动预重整,不代表法院正式启动公司重整。即使启动预重整,后续进入重整程序前需要法院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进入重整程序的相关法律文书,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如果酒泉中院启动重整,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
4、如果酒泉中院启动对公司的重整,公司将依法配合酒泉中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持续经营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重整事项进展,请投资者理性投资,充分关注二级市场有关风险。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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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