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8 证券简称:长信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1债券代码:123022 债券简称:长信转债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信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长信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2025年3月18日
2、“长信转债”到期兑付价格:110元人民币/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
3、“长信转债”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2025年3月19日
4、“长信转债”最后交易日:2025年3月13日
5、“长信转债”停止交易日:2025年3月14日
6、“长信转债”最后转股日:2025年3月18日
7、“长信转债”摘牌日:2025年3月19日
8、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18日),“长信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长信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目前转股价格为5.83元/股。
一、“长信转债”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58号”文核准,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公开发行了1,23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23,000.00万元。期限6年,即2019年3月18日至2025年3月18日。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证上[2019]178号”文同意,公司123,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19年4月10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长信转债”,债券代码“123022”。
二、“长信转债”到期赎回及兑付方案
根据《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面值上浮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长信转债”到期合计兑付110元人民币/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
三、“长信转债”停止交易相关事项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规定,“长信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为2025年3月13日,最后一个交易日可转债简称为“Z信转债”。“长信转债”将于2025年3月14日开始停止交易。
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18日),“长信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长信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目前转股价格为5.83元/股。
四、“长信转债”到期日及兑付登记日
“长信转债”到期日及兑付登记日为2025年3月18日,到期兑付对象为截至2025年3月1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长信转债”持有人。
五、“长信转债”到期兑付金额及资金发放日
“长信转债”到期兑付金额为110元/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为2025年3月19日。
六、“长信转债”兑付方法
“长信转债”的到期兑付资金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托管券商划入“长信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七、“长信转债”摘牌日
“长信转债”摘牌日为2025年3月19日。自2025年3月19日起,“长信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八、关于“长信转债”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长信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征税税率为个人收益的20%。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按债券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2%)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长信转债”,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长信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10元(税前),最终代扣代缴金额以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有关情况请咨询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上述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缴付,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将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纳税人可以按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或退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持有“长信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长信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10元(含税)。
3、对于持有“长信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的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长信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1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4、对于持有“长信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九、其他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联系电话:0553-2396102
特此公告。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