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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芝药业: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30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6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均为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2023年6月30日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以授予价格人民币 3.11元/股向符合条件的283名激励对象授予15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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