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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芝药业: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9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子公司中山爱护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爱护”)报告,就中山爱护收到《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炬)环罚字[2022]004号】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信息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中山爱护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中山爱护主要从事化妆品生产、口罩生产等项目。生产工艺为原材料→混合→灌装→包装,生产作业过程有废水产生,废水经由规范排放口、尾水排放口排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对中山爱护废水和废气进行采样检测显示,废水的氨氮为

64.7mg/L,超过《排污许可证》允许排放浓度标准。

中山爱护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并对照《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9年修订版)》(中环规字〔2019〕2号)“违反生态环境保护通用规定类”第三项第1条第(3)款裁量标准,对中山爱护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中山爱护处罚款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1.中山爱护受到本次行政处罚后,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义务并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

2.公司对《2022年半年度报告》“环境和社会责任”中的“重大环保问题”补充信息如下:

“报告期内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适用□不适用

公司或子公司名称处罚原因违规情形处罚结果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公司的整改措施
中山爱护废水中的氨氮超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罚款25万元未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目前中山爱护生产经营正常。中山爱护已完成整改并足额缴纳罚款。

除本次补充内容外,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其他内容不变。

三、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并对照《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9年修订版)》【中环规字(2019)2号】,中山爱护以上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次涉及的上述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条、第10.5.2条、第10.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金额,公司已计入营业外支出。

本次行政处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业绩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后续公司将加强对各分子公司的监督,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炬)环罚字[2022]004号】。

特此公告。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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