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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芝药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4年度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递等方式发出;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第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事项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依照程序采用现场、通讯(含视频、电话等)或者全体独立董事认可的其他方式召开。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表决、通讯表决以及全体独立董事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证券部等专门人员和部门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做好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明确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在专门会议中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详细记录。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相关独立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职务,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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