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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默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4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四月

总 则第1条 为进一步加强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2条 本制度中所指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在规范、充分的信息披露的

基础上,合理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原理,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管理行为。第3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平等对待全

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第4条 公司应向投资者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

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第5条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应保密,避

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第6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第7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

承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第8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全面

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

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9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需要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

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并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第10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并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

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介绍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第11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

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日常咨询、联系公司股东、做好投资者的来访接待、筹备投资者关系交流会议等。

自愿性信息披露第12条 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

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又称强制性信息披露)以外的信息。第13条 在进行自愿性披露时,以公平为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

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第14条 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

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第15条 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

险。第16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

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对已披露

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应进行持续

和完整披露,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第17条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

露的重大信息,应按照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第18条 各信息相关部门应提供拟自愿披露的相关信息,并确保相关信息内

容的真实、准确与完整。第19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信息披露和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通知有关信息的披露口径,并组织安排将拟进

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信息发布在公司网站上。

投资者关系活动第一节 股东会第20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

工作,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尊重股东

的质询权。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以及适当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第21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董事会秘

书或其授权人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第22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

专栏,介绍公司的最新信息和发展动态。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设立公开电子信箱,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第23条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

更后,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24条 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

公司的分析报告。第25条 公司专业部门应对公司网站及时进行更新和整理,并将历史信息与

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

资者产生误导。第26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

复,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第27条 公司视情况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第28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采取网上直播或网上互动的方式进行。第29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事先应

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

出通知。第30条 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

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

络予以答复。第31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

式,应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第32条 有关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的影象资料应放置于公司

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有关分析

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第33条 董事长及经营班子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

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第34条 为避免在与投资者的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将一

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五节 现场参观第35条 公司可以有计划地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

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第36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现场参观活动的组织和安排工作,应使

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

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六节 电话咨询和来访接待第37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

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第38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接听咨询电话并保证在工作时间

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

将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第39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在公司

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第40条 工作人员应认真对待每一个咨询电话和每一个来访的投资者,做好

每一个电话记录和每一次接待记录,其中对于不能立刻答复的问

题,应详细记录并留下对方联系方式,在二个工作日内跟踪掌握有

关问题的确切情况后给予答复。第41条 对于电话交流以及来访接待过程中的信息交流,应遵守本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本制度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42条 在解决或答复投资者的咨询问题时,如需要公司相关部门提供和准

备材料的,董事会办公室应组织填写《投资者咨询问答信息交流登

记表》,做好信息交流登记,并方便信息相关部门安排工作。

相关机构与个人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第43条 公司在认为有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投资者印象调查等事务。第44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

的其他公司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第45条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

项作出发言。第46条 公司应当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得以公司股票

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或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第47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第48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

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应平等予以提供。第49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

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

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本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第50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第51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便利,但不得为其

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第52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第53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不得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报道的

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不得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第54条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

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附 则第55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第56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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